精神科一级护理未到位,患者自缢身亡,医院赔偿近70万|医案说法

学术   2024-11-15 12:29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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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医院的监控录像并不被视为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据。然而,在这一特殊案例中,正是视频监控的精确还原,法院最终裁定医疗机构需支付近70万元的赔偿金。这起案件充分展示了监控录像在法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尤其是在涉及医疗纠纷的情况下。


诊疗经过

2023年7月1日,患者在家属陪同下因“躯体不适、失眠伴情绪低落十余年,加重1天”到被告处治疗,初步诊断为精神障碍待查,并于当日办理了住院,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2023年7月4日凌晨02时34分左右,通过被告医院的监控显示,患者走出病房进入卫生间。凌晨03时左右,被告医院的护士甲在交接班的过程中发现患者不在病房,随后四处询问并查找。凌晨03时15分左右,甲发现患者利用衣物在卫生间横梁处自缢。根据被告的死亡记录记载,发现时患者已经停止呼吸、面色苍白、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4时20分宣告死亡。

另查明,被告医院的精神科分级护理制度一级护理的内容还包括:安全护理措施到位、定时巡视、密切观察病情、将患者安置在护士易于观察的病室内、每20分钟巡视一次、观察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副反应、有无自伤、自杀倾向。


一审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医院对住院科室实行封闭管理,护理级别为一级。因患者患有精神疾病,有自杀的倾向,故被告处理诊疗以外,还负有法律上的看护、保护等安全注意义务。被告的工作人员未按照其规定每20分钟巡视一次,未能及时发现患者自缢的情况,具有过失,应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患者系在被告病房卫生间内蹲位门上的横梁处自缢,患者有自杀倾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未能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及时前往查看,存在重大疏忽,故本院综合本案案情判决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9138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个人观点


医疗纠纷中,除了病历还有哪些证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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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除了病历外,还有以下的一些证据:1、医院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手术录像(特别是介入手术应当保存手术资料)、个人的录音录像等。2, X 光、CT、MRI等检查的影像胶片等。3,医疗费用清单及费用发票等。4,相关的药品实物、包装和使用说明书。5,医疗设备的相关记录数据,如监护仪、呼吸机等。其中前三项特别重要。本案中正是由于原告取得了被告医院走廊的监控录像,还原了医院当时的具体情况,导致被告败诉。


如何合理取得医院公共区域的监控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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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最方便快捷的就是与医院协商,要求医院提供相应的监控视频。

2,如果医院拒不提供,又涉及重大医疗事故等,通过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协助调取或者封存。

3,通过法院并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等。

正常情况下,医院只要有相关监控,患方主动提出后,一般都会保存下来,即使不直接交给当事人。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个人简介-朱振华   

Tel:15116161731(微信同号)

  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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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律师说
为患者维权,探究医疗损害背后的真相! 患者维权赵张医疗律师团队由赵志兵、张志强、宋军等律师为核心组建 团队办案已实现分工协助流程化处理:病历审查一集中讨论一专家会诊一鉴定听证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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