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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李某万因长期肛门肿物脱出和间歇性便血,于2022年3月13日入某州五某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混合痔(复杂性)、肛乳头瘤、高血压病和腰椎病。3月14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进行了复杂性混合痔外剥内扎术、肛乳头瘤切除术和内痔硬化剂注射术。手术过程中,李某万出现麻醉针放电感向右下肢传导,但随即消失,未引起注意。在某州五某院的诊疗过程中,李某万的麻醉记录显示,麻醉师在L3-4间隙进行穿刺时,李某万有放电感向右下肢传导,随后立即停止并改在L4-5间隙成功穿刺。术后,李某万出现尿潴留,经导尿后缓解,但随后出现右侧大腿内侧疼痛和右下肢麻木、肌力减弱等症状。经过对症治疗,症状有所改善。4月1日,李某万出院,但右大腿仍有轻微疼痛,右下肢小腿后外侧轻微麻木,肌力正常。
出院后,李某万因右下肢疼痛再次入院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可能为腰椎间盘突出伴坐骨神经痛或神经损伤。治疗后疼痛有所缓解,但麻木和乏力感仍旧存在。7月15日,李某万又至某县中医医院治疗腰椎退行性病变等,至7月23日出院,症状有所好转。
鉴定意见
法院在诉前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
鉴定指出某州五某院在对李某万进行腰-硬联合麻醉时存在过错,特别是在麻醉穿刺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谨慎,导致可能损伤脊神经根。
鉴定强调医方在术后对李某万出现的右下肢麻木等症状未及时进行有效诊断和治疗,违反了告知义务和具体诊疗规定。
鉴定认为李某万的残疾(右下肢肌力4级)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某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则认为李某万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某州五某院在对李某万进行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某万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定医方承担70%的责任,赔偿229,769.65元。一审法院未采纳医方关于李某万已放弃追索权利的抗辩,认为该放弃声明显失公平。
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某州五某院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鉴定意见所依据的因果关系分析是本案判决的关键。鉴定认为,李某万在麻醉穿刺时出现的放电感向右下肢传导是神经根损伤的征兆,而医方未能及时识别并采取措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鉴定进一步指出,李某万的右下肢残疾系脊神经根损伤所致,为麻醉穿刺操作的手术并发症。尽管李某万有腰椎病病史,增加了麻醉穿刺的难度,但鉴定意见认为,如果没有医方的过错,损害后果一般不会发生。鉴定意见所采用的因果关系判定原则是“可能性大于不可能性”,即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万术前存在脊神经根损伤的情况下,结合术中及术后情况,认定医方的过错与李某万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本案中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书,法院未采纳其证据效力,认为该鉴定意见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对是否构成医疗技术事故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的依据,法院采纳了司法鉴定意见,进而根据该鉴定意见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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