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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鉴定意见:
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主要意见如下:
医院在患者围术期对血栓栓塞性事件的风险评估不足,未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具体而言,患者存在高血压病史多年,相关检查显示血脂高(甘油三酯1.98mmol/L↑,总胆固醇6.52mmol/L↑,低密度脂蛋白4.19mmol/L↑,D-二聚体0.52ug/ml),均高于参考值。医院未能在术前、术后对患者进行血栓风险评估,且未见防范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的相关医嘱,未及时实施依诺肝素抗凝治疗。
医院在患者突发病情变化后,未及时转诊。患者在卫生间突然晕厥后,医院在内科会诊诊断后近3小时才转院,影响了患者后期的治疗效果。
医院围手术期对血栓栓塞性事件的相关风险告知不全面,不具体,未告知存在下肢深静脉血形成及肺栓塞的风险。
患者的死亡原因考虑为术后并发两肺动脉多发栓塞继发大面积脑梗死、脑疝,这些并发症虽可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
患者自身的年龄、既往病史以及手术风险是其术后并发两肺动脉多发栓塞继发大面积脑梗死的主要/根本原因。
医院存在的过错增加了患者术后并发两肺动脉多发栓塞继发大面积脑梗死的风险,且在患者突发病情变化后未及时转诊,这些过错与患者最终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被评定为轻微至次要原因。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原因。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判决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判决某某市某华医院赔偿患者家属217677.84元
律师点评:
为患者维权,探究医疗损害背后的真相,患方律师团队在行动!
赵志兵、张志强、林楚伟三位律师为核心组建了医疗专业律师队伍,团队现有医学背景的专业律师5人,资深律师3人,医博1人,法硕2人,临床专家1人。湖南省内常德、怀化、益阳、郴州均有专业医疗律师合作,与广东、山东的医疗律师团队已经建立较为紧密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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