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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副脾通常位于正常脾脏以外,与主脾结构类似且有一定功能的脾脏组织。在副脾切除手术中,由于副脾与周围组织(包括横结肠)的关系密切,手术过程中对副脾滋养血管或分离横结肠与副脾之间的粘连时,若操作不当,容易造成横结肠的医源性损伤。本案例就是副脾手术切除损伤横结肠的典型案例。
诊疗经过
鉴定意见
医方对患者冯某某的“再生脾出血”诊断成立,急诊手术治疗指征明确,术前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尽到了一定的告知义务。
医方在术中使用切割闭合器时造成横结肠医源性损伤,未记录损伤裂口的详细情况,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
术后医方观察不仔细,处置不及时,延误肠瘘的诊疗及治疗,导致腹腔感染加重,发生感染性休克。
患者术后并发横结肠瘘的原因与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和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因素均相关。
医方的过错包括术前未充分病情评估、术中操作欠仔细、术后发现不及时,导致延误肠瘘的诊疗时机。
综合考虑,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患者冯某某肠部分切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误工期限以15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120日为宜。
关于伤残等级异议:
冯某某认为自身的伤残应当在八级以上,而鉴定意见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机构回复称,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病情不符合更高级别伤残的要求,评定为十级伤残符合标准。
关于过错原因力异议:
冯某某认为医方应负全部责任,而鉴定意见认为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鉴定机构回复称,损害后果与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点、自身健康状况等因素均密切相关,医方诊疗过错因素与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共同导致损害后果,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关于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异议:
冯某某认为鉴定给出的三期期限无法反映其真实的三期情况。
鉴定机构回复称,根据患者的治疗及恢复情况,参照相关规定,综合评定的三期期限符合治疗情况。
关于隐瞒事实异议:
冯某某怀疑医方为了逃避责任而隐瞒相应事实。
鉴定机构回复称,如有医患各方对于诊疗记录存有争议时,属于客观事实认定问题,超出法医学评价范畴,应由人民法院核查。
法院判决
律师点评:
关于本案鉴定机构认定同等责任是否合理?
本案中患者冯某某既往有阑尾切除手术史、脾脏切除手术史,其再生脾出血存在手术指征,即存在手术并发症发生的风险。横结肠与再生脾之间存在粘连,手术难度增大,发生损伤的概率增高。这些因素都是患者自身疾病特点,对术后并发横结肠瘘有一定的影响。医方术前未充分病情评估,告知不充分,未认识到周围脏器包裹,需要切除毗邻脏器的可能性,对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肠瘘并发症告知不充分。术中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造成横结肠医源性损伤,且未记录损伤裂口的详细情况。术后观察不仔细,处置不及时,延误肠瘘的诊疗及治疗,导致腹腔感染逐渐加重,发生感染性休克。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均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医方的诊疗过错,或者没有患者自身的因素,损害后果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发生。医方的过错和患者自身因素在损害后果形成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难分主次。
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综合考虑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原因力与患者自身疾病因素,鉴定意见和法院判决均认为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即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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