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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李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因右肺占位入某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检查,初步诊断为右肺肿物性质待查。3月22日行纤支镜检查,3月24日出现胸痛和低烧。4月6日,该医院对其进行了胸腔镜探查、脓胸清除引流和右中肺活检术,术后诊断为右中肺腺鳞癌。4月26日,李某某出院。
2016年8月23日,因左侧肢体活动障碍和神志不清入某县中医院,8月26日因心源性休克死亡。
鉴定意见
本例患者年龄较高(时年72岁),为肺癌晚期且合并肺部感染,自身因素和基础疾患是患者术后感染、呼吸衰竭等发生的基础原因;医方术前对患者感染情况未行再次评估,对肿瘤分期预判不足,影响了医方对患者术后并发症的预见、告知和回避。分析认为医方过错与患者术后感染及相应费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因果关系类型为同等。
由于本例患者死后未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的病理学依据不足。但根据目前患方所提供患者死亡前外院病历记载,患者2016年8月23日主因“左侧肢体活动障碍3月余,加重伴神志不清3天”入某县中医院时无明显感染体征,26日病情突然变化,临床考虑心源性休克,出院后死亡。因此,就现有材料而言认定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李某某术后感染及相应费用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判决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52779.64元,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与死亡损失未得到法院支持?
患者李某某去世后没有进行尸检,因此无法确定其确切的死因,也就无法从病理学角度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直接联系。同时根据某县中医院的病历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心源性休克导致死亡,与之前的医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同时患者李某某本身患有晚期肺癌,且存在多种基础疾病,这些疾病的特殊性和严重性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法院在判决中通常需要确凿的证据来确定责任和赔偿,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表明医院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法院因此没有支持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
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因力大小如何理解?
医疗领域,充满不确定性。国际卫生组织将患者死亡的原因细分为直接原因、根本原因、辅助死因和诱因四种。这揭示了一个事实:在医疗过程中,损害结果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要准确识别哪些因素起到了关键作用,哪些只是辅助或加速了损害的发生,需要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在法律领域,这种分析被称为“医疗过错参与度”或“损害参与度”分析。它旨在解决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和概率问题,从而确定侵权主体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当一个损害后果是由多个原因共同作用时,每个原因都对结果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这可能涉及多种违法原因的交织,也可能是违法与合法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行为人只应对其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深入剖析同一损害后果中不同原因力的作用大小,并据此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医方的过错对应的是患者抗感染治疗的延长,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并不具备因果关系,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医疗律师必须区分诊疗过错行为所对应的直接损害后果,在接案前就与当事人做细致沟通,避免对案件结果产生误判。
为患者维权,探究医疗损害背后的真相,患方律师团队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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