肠梗阻行二次手术后,医疗机构却赔偿61余万元!|医案说法

学术   2024-07-26 22:45   湖南  

01/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

   

肠梗阻是普外最常见的、也是比较难治疗的病种之一,通常见于手术后。有部分患者可能先后经历多次手术而效果不佳。今天我们来看一例因肠梗阻引发的医疗纠纷。


诊疗经过


某年4月23日开始,原告因“腹部不适1年余”多次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诊断:腹痛:肠粘连?其他,医院对原告予禁食、抑制消化液分泌、抗感染等治疗,经较长时间非手术治疗后,症状无明显改善,同年5月27日对原告行肠粘连松解术,术后恢复尚可,但仍有间断腹痛、肛门停止排气排便等。9月9日,原告至上海被告某医院处治疗,症状为腹胀恶心伴排便减少,每天有排便。查体:腹软,全腹未及明显压痛及反跳痛。诊断上仍考虑为粘连性肠梗阻(不完全性)。被告对原告予肠道微生态治疗等非手术治疗后,于12月5日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拟定手术名称:肠粘连松解术,备回肠造口+肠切除术。术中未告知患家属即行右半结肠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严重腹泻等肠功能紊乱,协商无果后起诉。


鉴定意见


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手术记录中描述肠梗阻原因为小肠,切除右半结肠不符合常理,术前未告知行右半结肠切除术,术中亦未得家属知情同意,原告右半结肠缺失与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右半结肠切除+肠粘连松解术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条例标准》之规定,构成八级残疾。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由于医学专业度非常高,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不能凭借普通人主观判断,须借助于医学专家从专业角度综合评判。本案中,被告存在诊疗过错,经市医学会鉴定结论明确,本院参考鉴定结论酌定被告的责任比例为70%


判决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5286.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1,为什么右半结肠切除术仅构成八级伤残?

1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涉及肠道损伤的部分伤残等级:

小肠部分(包括回盲部)切除术后构成七级伤残;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构成八级伤残;肠部分切除术后构成九级伤残;肠道修补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上述标准本案中应该是七级伤残。


红色为小肠损伤,蓝色为胃损伤


而实际上本案中医学会采用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右半结肠切除术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标准为八级伤残。因此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医学会为主导进行的伤残定级标准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有所不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如果与现有标准相冲突的伤残评级,应当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更为准确。


本案中,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合理吗?

2



对于粘连性肠梗阻患者,以小肠梗阻为主,且手术次数越多,梗阻的机会越大。对于肠梗阻的手术方式有肠粘连松解+肠排列、肠部分切除+吻合术等方式,但极少有梗阻需要切除结肠的。本案例中从专业人士第二节角度来看,首先切除结肠的原因就值得深思;其次,在改变手术方式的时候,没有履行知情告知义务,也存在重大程序问题,故承担主要责任就不奇怪了。因此,对于医疗纠纷而言,一定要找准具有临床背景的医疗律师,才能事半功倍。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个人简介-朱振华   

Tel:15116161731(微信同号)

  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处理医疗纠纷相关工作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

点击

关注

扫码获取更多精彩


获取联系方式


# end


患方律师说
为患者维权,探究医疗损害背后的真相! 患者维权赵张医疗律师团队由赵志兵、张志强、宋军等律师为核心组建 团队办案已实现分工协助流程化处理:病历审查一集中讨论一专家会诊一鉴定听证一诉讼。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