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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肾上腺肿物切除术导致胃穿孔是一个相对罕见的并发症,肾上腺手术通常是通过腹膜后腔进行的,这个区域包含了多个重要的血管和器官。在这一区域进行手术时,如果对解剖结构的识别不准确或者操作不够精细,可能会误伤到邻近的器官,包括胃。手术区域的粘连(如既往手术或炎症引起的)和解剖变异可能会增加手术的复杂性。如果存在粘连,可能会使得胃壁与肾上腺或周围结构紧密相连,增加手术中损伤胃壁的风险。
诊疗经过
患者张某于2023年3月29日因“发现肾上腺占位1月余”入住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肾上腺占位性质待查。入院后,全腹CT+增强检查显示左肾上腺区类圆形占位性病变,大小约4.7cmX3.8cmX4.8cm,考虑腺瘤可能性大。4月10日,张某在全麻下接受了腹腔镜下左肾上腺肿物切除术。术后第三天出现发热症状,第五天髂前上脊切口可见脓性渗出。4月17日,因不能排除肠道损伤可能,张某在全麻下进行了腹腔镜探查,中转开腹手术,行胃穿孔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术中发现胃底后壁穿孔,直径约2cm。张某于2023年5月29日出院,肾上腺切除肿块病理回报送检为脾组织,初步考虑为脾种植。
既往史方面,张某10年前因外伤出血后行脾切除手术,否认其他手术外伤史。在诊疗过程中,张某自述自27岁开始做大车司机,并没有胃部基础疾病。
鉴定意见
本案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指出,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主要原因。张某胃底后壁穿孔,经临床行胃穿孔修补术治疗,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张某的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
医院不认可鉴定意见,认为鉴定人员在听证会上失去中立客观立场,因此鉴定结论不具有合法性、中立性和客观性。
鉴定机构出庭提到如下问题:
关于肾上腺肿物切除术操作情况:从生理解剖上,肾上腺在腹膜外,胃在腹膜里,手术记录中记载为肿物与腹膜黏连,医院是用超声刀把黏连切掉的,并未描述有看到胃,把黏连切掉就等于把“墙”打破了,证明医院操作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关于谨慎注意义务:医院并未对张某左上腹疼痛四年的情况进行排查胃部有疾病的情况,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并未提示有胃穿孔的并发症,手术前已经发现张某4年有左上腹疼痛历史,但医院并未排除胃部疾患。
关于肾上腺肿物切除术与胃穿孔的关系:因为张某在手术前胃并未穿孔,是手术后发生胃穿孔,手术时间和胃穿孔之间存在明确的持续性和关联性。
关于医院提及的脾切除术与本案鉴定事项的关联性:肾上腺肿物切除术切除的组织结构并非本次鉴定内容,鉴定的是胃穿孔问题,医院一直在提及脾破裂、脾切除手术、结构破坏,但手术记录中并未记载结构混乱。
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代表对立争执的局面,医疗机构甚至要求鉴定机构所有人员进行回避,认为在听证会上,鉴定人存在明显倾向性,表现为频繁打断被告方发言,不时发表评论性言论,发问后又不听取被告陈述;被告现场口头提出回避申请,鉴定人答复可以,作退案处理。后法院与原告制作谈话笔录,原告表示不同意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要求继续鉴定。因此,法院对于被告医疗机构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认定,要求鉴定机构继续鉴定。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邀请了三位高级职称的临床专家参与了现场鉴定,其专业性毋庸置疑。
对于本案的鉴定意见责任,个人认为是比较客观的,毕竟肾上腺手术术中损伤胃的情形是比较罕见的,其次,对于医方调取患者既往手术病历的要求,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胃穿孔的损害后果与被告行肾上腺包块切除术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被告抗辩因既往手术史导致腹膜已被破坏,解剖结构破坏,脾组织异位至肾上腺,认为需要了解既往手术史的损伤脏器及手术具体情况才能认定涉案手术的操作是否存在过错,对此本院认为,如被告所说,腹膜被破坏后会自行进行一定的修复,既往手术时的腹膜解剖结构与行肾上腺包块切除术时的腹膜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有所不同,且被告确认行肾上腺包块切除术之前原告并无胃穿孔的情形,在手术过程中,如被告发现切除包块周围的解剖结构与一般情况存在差异,具有特殊情形,更应在手术过程记录中做翔实的记录,故依据被告行肾上腺包块切除术过程中肾上腺周围、腹膜及相关解剖结构的现状可以作为本案鉴定的依据”。法院在分析整个案件后,对案件评定为70%责任系数较为客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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