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肺癌遭遇冠心病:医方承担40%责任为何?

学术   其他   2024-10-29 20:1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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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曾某于2017年6月6日因体检发现左下肺肿物1年入住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入院后,经过一系列检查,包括胸部CT、冠状动脉CT三维重建等,既往2017年04月18日冠状动脉CT三维重建:右冠状动脉主干、后降支、锐缘支各段节段性混合斑、钙化斑形成,狭窄率约小于25%;左冠状动脉主干、左前降支近中段节段性混合斑形成大致同前,狭窄率约25%-75%;左前降支第一对角支近段斑点状钙化斑形成;左回旋支近中断节段性钙化斑形成,狭窄率25-75%;冠状动脉右冠优势型。初步诊断为左下肺肿物(肺癌可能性大)、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多发颅内动脉狭窄、冠心病和高血压病(2级,高危组)。

6月12日,患者在全麻下进行了胸腔镜下左下肺癌根治术。术中发现左下肺背段肿物,并进行了淋巴结清扫。手术过程顺利,术中出血约30ml,患者于17:45返回麻醉复苏室。

在复苏室,18:46突然出现心率下降、血压和血氧饱和度降低,医院立即进行了胸外心脏按压和药物治疗,但病情未得到恢复。19:15医院电话汇报病情并建议紧急开胸行胸内心脏按压。尽管进行了多番抢救,包括安装临时心脏起搏器,患者的心跳和血压未能恢复,最终在21:15宣告临床死亡。

鉴定意见

行尸检,某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指出,患者曾某的死因符合在左肺下叶切除术后,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具体来说,曾某的左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狭窄约85%,左回旋支狭窄约75%,这些病变可在无明显诱因的情况下或在某些诱因(如手术等)作用下导致心肌缺血缺氧、甚至急性心功能障碍。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对患者曾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不足,这些过错与不足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具体过错包括术前未邀请心脏内科及麻醉科医生会诊以评估手术风险,未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风险,以及在患者术后突发症状时未及时通知心脏科医生参与抢救。鉴定意见建议医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为40%,并供法庭参考。

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对患者曾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术前未邀请相关科室会诊评估手术风险、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以及术后抢救不及时。法院认定医方应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医方需赔偿患者家属349150.3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曾某于2017年04月18日行冠脉CT造影已经明确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诊断,这一点在尸体解剖也得到证实,且患者高血压病史,医方在术前未邀请心脏内科及麻醉科医生会诊,以指导用药和进行心脏功能评估并评估手术风险,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曾某有高血压、动脉粥样性硬化性心脏病史,患者需要术前几天开始停用抗凝药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手术风险,特别是术中、术后心力衰竭、心肌梗死等并发症的可能性增大,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左前降支狭窄约85%,左回旋支狭窄约75%)极易在诱发因素下(如手术等)引发心肌梗死、心力衰竭等最终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且还是实施肺段切除术这种较大型的手术,必然会增加心脏的负荷。医方在术前未对患者冠心病情况引起重视,未采取积极干预(造影检查),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肺癌合并冠心病的病人应如何处置?

1、手术前对于怀疑有冠心病、心电图异常、不典型胸痛患者建议做冠脉造影,明确冠状动脉病变,同时做心脏负荷试验。

2、肺部肿瘤术前行 PCI 的适应症主要包括:冠脉造影提示高危病变(左主支病变,合并 LAD 病变的三支血管病变)、临床高危患者(高龄、不稳定型心绞痛、ST 段抬高或不抬高的心梗)、与缺血相关的恶性心率失常、外科医师预计手术风险大。

3、术后行 PCI 的适应症包括:冠脉造影提示简单病变(单支病变)、临床低危患者(辅助检查负荷试验阴性、无心律失常)、心脏结构和功能正常、外科医师预计手术风险小、外科创伤较小的腔镜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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