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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骆某某,1947年6月5日出生,于2020年6月7日到某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进行肺部CT检查,结果显示“肺部结节”。医院建议住院手术治疗,患者于6月9日住院,被诊断为“右肺多发结节、肝囊肿、前列腺增大”。6月10日,医院为患者进行了胸腔镜下右上肺癌根治术、胸膜粘连松解术、肺修补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手术顺利。
术后第二天,即6月12日11时55分,患者出现心慌、胸闷等症状,值班护士仅进行了简单的解释和安慰,未采取进一步检查措施。6月13日6时22分,患者突然晕倒,意识不清。6时29分,患者家属呼叫护士,护士立即床边查看并予以心电监护。6时42分,值班医生到达病房,但未立即实施抢救措施,直到6时51分才再次进入病房进行抢救。患者最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15分宣布死亡。
鉴定意见
本案中,某市医学会受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对某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在患者骆某某的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了专业鉴定。
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对患者骆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具体包括:病情评估不到位,手术方式纵隔淋巴结清扫不符合规范;手术前后未进行VTE(静脉血栓栓塞症)风险评估,缺乏预防VTE的相关措施预案及宣教记录;2020年6月12日患者出现心慌、胸闷症状后,医院未进行针对性检查及治疗措施,延误了一定的抢救时机。这些过错直接影响了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安全。
综合考量医院的过错行为及其对患者死亡后果的影响,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过错是造成患者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
一审判决
本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某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在对患者骆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法院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共计450111.89元,医院需赔偿70%,即315078.32元。此外,法院判决医院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总计赔偿365078.32元。扣除原告未支付的医疗费63862.89元后,医院最终应赔偿原告301215.43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为医患双方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鉴定最终认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在这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见的。
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主要依据有: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省级、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区(县)医学会应当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医学会应当结合医疗损害鉴定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对应医疗损害鉴定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学科专业组名录由中华医学会制定、维护。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2、中华医学会医会鉴定发【2021】33号文中华医学会关于印发《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对鉴定程序、鉴定实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因此,各地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实际上有法律依据,也有实际可行的规则。医学会开展的医疗损害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类型,因此实践中也被法院采纳。同时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作为法院民事审判的科学证据,能规避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行政属性强的弊端,能够更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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