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经过概括
卢某因体检中发现存在肝肿物于2021年8月14日到某医院进一步检查,经腹部增强MRI检查,诊断意见为“肝脏S6段病变,肝腺瘤?胆管细胞癌待排;肝脂肪变性”。
2021年8月27日,卢某在某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于8月31日进行“腹腔镜下肝肿物切除术”,在手术过程中,因肝肿瘤表面距离胆囊床近,胆囊底游离面下垂覆盖病灶,严重阻挡肝肿瘤切除路径,医生遂决定切除卢某的胆囊,之后完成了切除肝肿瘤的手术(肝肿瘤经病理检查确定为良性)。
卢某鸿于9月9日出院,共住院13天
鉴定情况:
某市卫健局委托对本案进行鉴定:某市医学会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结论:因肝脏肿物性质不明,从手术视野曝露,手术治疗原则,手术安全角度切除胆囊有必要,符合医疗常规。患者术后恢复良好,短期内可能出现轻度消化不良,需要一段时间可逐渐恢复,未对患者生活造成明显不良影响,但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方客观存在有欠缺,缺充分医患沟通,告知不足。综上所述:不构成医疗损害。
诉讼到法院,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方关于卢某的《(手术)操作前知情同意书》的手术名称是腹腔镜下肝肿物切除术,实际实施的是腹腔镜下肝部分切除术+胆囊切除术,两者存在不一致。虽然切除胆囊是完整切肿物所在区域肝叶的前提,但医方在术前没有告知切除胆囊的可能性、术中没有就切除胆囊告知家属,患方丧失了知情选择权,属医方的不足。医方具有术中快速冰冻切片的能力,医方没有实施属医方不足。根据卢某的病情和无瘤技术原则,术中穿刺仍存在恶性肿瘤扩散的风险。另外由于冰冻切片存在局限性,即使进行冰冻切片检查,存在不能做出快速明确判断的可能。因此该不足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关。综上所述,甲医院在对卢某鸿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告知需切除其胆囊的不足,使患方丧失了知情选择权,医方应承担责任,根据《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0095-2021),附录A(规范性)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A.1参与程度分级,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参与度为5%-15%
法院判决分析
法院按照20%责任判决某医院赔偿卢某5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从术前预计的手术效果来看,应该是已经达到了预期,肿块完整切除,而且经过最终的病理检查为良性肿瘤,对于患者来讲已经是不幸中万幸。
本案中医方在通过腹腔镜实施肿物切除时,因胆囊的位置严重阻碍了手术的路径,不得已切除,因告知上存在瑕疵,最终承担轻微责任,但所获赔偿基本上与患者诉讼支出相当。对于这类型案件,如委托专业律师,因没有明显的损害后果,且手术效果基本达到预期,一般会建议其不要进行诉讼维权。
为患者维权,探究医疗损害背后的真相,患方律师团队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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