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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王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因“右上肢麻木20天,加重伴头痛12天”入住某医院神经内科。入院时,患者有高血压病史30余年,血压控制差,有脑梗死后遗症。8月13日头颅磁共振显示双侧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大脑皮层下腔隙灶等病变,8月14日头颈部血管造影CTA检查发现左侧大脑中动脉分叉处动脉瘤。
8月20日患者转至该院神经外科,8月24日进行动脉瘤栓塞术,术中出现并发症,随后进行颅内血管重建术。术后患者出现肺部感染、败血症、MODS等严重并发症,虽经多方会诊和调整治疗方案,患者状况未有明显好转,最终于9月8日因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鉴定意见
患者因“右上肢麻木伴头痛症状”入院,CTA检查提示左侧大脑中动脉分叉部动脉瘤。医方对患者的诊断明确,行介入治疗有手术适应症,手术过程中出现M2中动脉分支栓塞等并发症,该并发症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尚难以完全避免分析本案病历资料,医方存在以下过失:
1、手术方面:介入治疗中造影发现动脉瘤致密填塞,M2一支不显影。无证据表明医方实施过血管内取栓或溶栓措施,而即刻开颅血管切开取栓再通的手术方案欠合理。
2、其它瑕疵:在本病例中暴露医方病例记录不准确,未及时给予书面病危通知,医患沟通不充分等瑕疵。
3、责任方面:患者术后出现肺部感染、败血症、MODS等,其死亡主要为手术效果不佳、术后并发症治疗效果差的转归所致,而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起相对次要的作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明确,行介入治疗有手术适应症,手术过程中出现M2中动脉分支栓塞等并发症,在现有医学条件下尚难以完全避免。但某医院介入治疗中未实施血管内取栓或溶栓措施,即刻开颅血管切开取栓再通的手术方案欠合理,并存在病例记录不准确,未及时给予书面病危通知,医患沟通不充分等瑕疵。患者死亡主要为手术效果不佳、术后并发症治疗效果差的转归所致,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起相对次要的作用。综上,某医疗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参与度由本院根据医方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酌情确定为35%。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患者在动脉瘤栓塞术中出现了M2中动脉分支栓塞的并发症。M2分支栓塞是颅内动脉瘤治疗中可能出现的一种风险,特别是在进行动脉瘤栓塞时。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局部脑组织缺血,引发一系列严重并发症,包括脑梗死、神经功能缺损等。
处理M2中动脉分支栓塞的一般原则:(1) 紧急评估:一旦在手术中发现M2分支栓塞,应立即进行血管造影确认,并评估栓塞的范围和影响;(2) 血管内取栓或溶栓: 根据美国心脏协会/美国中风协会(AHA/ASA):在其指南中推荐,对于急性缺血性中风患者,应考虑进行血管内治疗,包括取栓和溶栓。使用微导管直接到达栓塞部位,通过机械取栓或局部注射溶栓药物来恢复血流;(3) 抗血小板治疗:在栓塞发生后,可能需要立即给予抗血小板药物,以减少血栓形成的风险,并尝试改善局部血流。(4)神经保护:使用神经保护剂,如钙通道拮抗剂、自由基清除剂等,以减少脑组织损伤;(5)密切监测:术后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神经功能状态和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在处理此类并发症时,需要神经外科、神经介入科、神经内科等多学科团队的紧密合作,以制定最佳的治疗方案。
在本案中,医方未能提供证据在外科开颅前实施血管内取栓或溶栓措施,被鉴定专家认定为存在过错,法院的判决也指出了这一点,认为医方在处理这一并发症时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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