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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是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它可影响皮肤、关节、肾脏和中枢神经系统等多个器官。其症状复杂多样,对于重症狼疮一定要及早发现并处理,否则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分享一例SLE治疗不及时引发的医疗纠纷。
某年9月12日,原告以“口干、眼干2年,发现血小板低下半月”为主诉入住被告风湿免疫科。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初步诊断:1、干燥综合征,2、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9月16日原告出现舌头麻木,言语不利;
9月17日晨出现右上肢乏力;
9月18日出现新的皮肤紫癜;
9月20日出现右上肢麻木;
9月24日被告请血液科会诊,该科建议用丙种球蛋白及时冲击治疗,病程中出现血小板进行性下降;
9月25日原告突然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不清,查MRI提示多发片状亚急性梗塞灶,经会诊后转神经内科监护室,予以激素冲击、免疫、升血小板等对症治疗,病情平稳后转入普通病房,后于12月11日出院。
出院诊断:1、系统性红斑狼疮;2、急性脑梗死(神经精神狼疮)等。
被告对被鉴定人的诊疗存在过错。被鉴定人目前左侧肢体偏瘫的后遗症与被告对其的诊疗过程有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参与度75%)。
医方在患者狼疮危象治疗过程中存在没有把握治疗时机,违反了治疗指南,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有病重医嘱但无病重书面通知,违反病历书写规范,但与患者目前的现状无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1.治疗过程中,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1)未详细询问患者入院前激素的使用时间及用量。(2)患者入院时四肢肌力正常。9月13日头颅CT提示:右侧基底节区、半卵圆中心及左侧顶叶多发梗塞;9月16日患者头颅MRI提示:右侧基底节区、双侧半卵圆中心、左侧顶叶皮层下及双侧小脑半球多发亚急性梗塞灶,医方对患者脑梗情况评估不足,在未对患者出现的神经系统病变予以重视,进行相应评估,期间未对患者神经系统进行任何的查体、评估等,并尽早才请相关科室会诊。2.治疗过程中违反了神经精神狼疮治疗指南,激素用量明显不足,延误病情。3.医嘱中告病重,但医方未将病重情况书面通知患方。综上,医方的违规行为与患者目前情况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因病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治疗过程中对原告病情观察、评估不到位、违反狼疮危象治疗指南,延误病情,导致原告目前因急性脑梗死出现肢体功能障碍,是导致原告左侧肢体瘫痪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为80%。
一、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6510.9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神经精神狼疮?
神经精神狼疮是指SLE患者合并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或外周神经系统受累的状况。最常见的中枢神经系统表现有认知障碍、头痛、癫痫、脑梗塞,精神症状包括抑郁、兴奋、幻觉、猜疑、强迫观念等。脊髓受累可为表现为横贯性脊髓炎(非常严重),出现截瘫、大小便失禁,延误治疗常导致患者残疾,需及时诊断并使用大剂量激素治疗。神经精神狼疮具有较高的致残率和致死率,属于重症狼疮,需尽早识别并予以治疗,案例中患者即为重症狼疮治疗不及时出现脑梗死,这也是三次鉴定均认定为主要责任的缘故。
患有SLE的育龄期女性可以怀孕吗?
当育龄期女性SLE病情稳定6个月以上,无相应脏器损害,在足够安全的时间段内没有使用可能致畸的药物,还是有妊娠希望的。但是该类患者备孕以前一定需要到相关科室如风湿免疫科(SLE)、妇产科(妊娠)进行生育咨询及评估。合并SLE的孕妇出现不良妊娠的发生率较普通孕妇均升高。成功怀孕以后,在整个妊娠期间,该类患者同样需要对自身的病情进展及胎儿发育情况实时监控,以及时发现妊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相较于健康人妊娠而言,孕妇更应该关注自身及胎儿的变化,及时就医。
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是多少?
根据2021年11月17日司法部发布的行业标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的判断指南》,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 75%);但为何本案例中赔偿比例为80%呢?这就涉及到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经过庭审以后,法官在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及观点陈述基础上,如果认为75%的比例不足以弥补患方的损失,视被告的过错程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反之,也可以下浮一定比例。所以,寻找具有临床背景的律师参与诉讼是医疗损害责任诉讼获胜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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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朱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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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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