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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付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因反复发热、腹痛、便血等症状前往某市医院接受治疗。入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全面检查,包括输血前感染病毒学检查,其中HIV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由于患者血色素水平极低,医生决定对其进行输血治疗。在输血过程中,医院记录显示患者接受了1000毫升的输血。
经过治疗,患者腹痛有所缓解,便血症状消失,但仍有发热现象。患者于2015年6月19日从某市医院出院,出院时的诊断包括发热原因待查、腹腔感染、不全性肠梗阻、消化性溃疡、失血性贫血等。医嘱建议患者继续治疗。
随后,患者于2015年6月21日转至某大学附属医院继续治疗。在该医院输血前检查时发现HIV抗体阳性。经过复查,结果仍为阳性。
2015年7月1日,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报告显示患者HIV-1抗体阳性
患者起诉某市人民医院、血站等要求300余万赔偿
鉴定意见
纠纷发生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付某某的申请,依法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某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机构以鉴定要求超出其技术条件或鉴定能力为由终止鉴定。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驳回了患者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1)血液来源合格:患者输血一次,某市血站提供的血液经过两遍酶联免疫检测(ELISA)和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显示合格,没有HIV病毒。血站作为专业机构,其检测结果具有可靠性,法院予以采信。
(2)窗口期问题:HIV病毒感染后存在窗口期,即病毒进入人体到血液中产生足够量抗体可被检测出来之间的时间。当时的医疗检测技术显示,窗口期最短为2周至3个月不等。付某某在某市医院输血后仅9天在某医院检测出HIV阳性,根据窗口期特性,感染不太可能来自此次输血。(备注:检测时间为2015年,目前的窗口期因为检测技术进步,窗口期因采用试剂不同,窗口期可以更短)
(3)感染途径多样性:输血不是感染HIV的唯一途径,考虑到窗口期和检测技术,法院认为付某某感染HIV的可能性较小,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感染与医院输血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因为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如果能证明医疗机构或血液提供者提供的血液不合格,法院会判决医疗机构或者血站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医疗机构和血站提供的血液检测合格但仍感染艾滋病,或者案件因果关系无法查明时,则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比如司法案例研究所2019年7月9日发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规则14条》中的案例,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郴州市血站不能提供献血员的资料,导致患者感染HIV途径无法查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医疗机构和血站各承担12万元的经济补偿。
本案最终判决原告败诉,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输血和感染艾滋之间因果关系链条不能建立,输血后9天检测出HIV,按当时的检测水平以及采取的检测手段,至少要2周后才能检出,患者感染HIV很有可能是在本次输血前,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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