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住院输血,27年后起诉,医疗机构被判赔偿151万|医案说法

学术   2024-08-13 07:44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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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后时隔27年,为什么患方能胜诉,医疗机构为什么败诉被判赔偿呢?首先我们来看看案例介绍。


诊疗经过


1992年3月,患者在被告医院住院,行脾脏切除术,住院期间有输血。

2018年6月,患者因腹部不适伴呕血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急性消化道出血,后进一步确诊为“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于2018年6月26日行食管静脉曲张套扎术,好转出院。

2018年11月,患者再次因不适收住被告医院感染科,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

2018年11月-2019年10月,患者多次因“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住院治疗。最终于2019年10月因病治疗无效去世。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患者感染丙型肝炎与被告1992年3月住院期间的输血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1992年3月患者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存在输血治疗,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以及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的规定: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患者家属提供的证据已排除家族传染、母婴传播,而被告医疗机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给患者所输系合格血液,亦无证据证明其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丙型肝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推定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输血行为与患者患丙型肝炎存在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医方的输血行为与患者感染丙型肝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本案的事实,本院确认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13911.8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是医疗机构证明不存在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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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颁布以来,医疗损害责任诉讼的举证原则回归到“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即由患方举证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等。医疗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有医疗相关知识的专业律师的匮乏实际上加大了患方的举证责任。但是输血、医疗产品相关的医疗纠纷有所区别。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医疗产品提供机构或者血液供应机构需承担证明所提供的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回顾本案,当患方已经举证不存在母婴传播及家庭传染等可能途径时,被告医方需证明其为患者所输注血液没有携带丙型肝炎病毒。医方的过错在于不能提供其为患者所输注血液没有携带丙型肝炎病毒证明(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输血前检查结果)对于该关键证据,被告方举证不能,法院由此判定医方承担过错合情合理。随着医疗水平提升,检测手段更新,现在临床输血相关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和规范,出现此类因输血前检查缺失而导致败诉的情况非常罕见。借这个案例是想阐述说明,医疗诉讼也不全由患方举证,特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还是由医方来承担。也提示病历(包括在院病历及归档病历)及相关检查单的保管对医疗机构举证证明是至关重要的,应妥善保管。


什么情况下需要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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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上输血常见于以下情况:急性大量失血(失血超过人体总血容量20%,60kg体重的成人失血1000ml)、围手术期贫血或者低蛋白血症(当Hb<70g/L,建议输注浓缩红细胞)、凝血异常、重症感染(如粒细胞,但极少用)等。


输血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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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及血液制品治疗包括输全血、成分血及白蛋白、丙种球蛋白、抗乙肝病毒高效价免疫球蛋白等,是临床治疗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可输可不输血情形,尽量不要输注。因为即使按卫健委有关规定进行了检测,由于当前科技水平的限制,输血仍可能发生某些不能预测或不能防止的输血反应(过敏、发热)和输血传染病(肝炎(乙肝、丙肝等)、艾滋病、梅毒、疟疾、巨细胞病毒或 EB 病毒感染)等。

本人以往临床诊疗中,经常有患者及家属个人要求输注红细胞、白蛋白等血制品的,认为这样有助于疾病恢复。我们一定要纠正患者及家属的这种错误思想,血制品输注要遵循临床治疗原则,不是“想输就输”


超过20年的医疗机构还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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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注意啦:诉讼时效两年变三年……由此可知,当患者确实不知情曾受到医疗损害造成的后果。例如一位女患者在儿时的手术中损伤双侧输卵管而导致不孕,起算点并不是手术发生之时,而是从她知道不能怀孕开始起算,即使超过20年,参照特殊情况,也可以请求法院延长。又如30年前手术后纱布遗留腹内,现在通过手术才发现原因,同样由于前述理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案例中,同样也属于该种情形,因此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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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朱振华   

Tel:15116161731(微信同号)

  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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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律师说
为患者维权,探究医疗损害背后的真相! 患者维权赵张医疗律师团队由赵志兵、张志强、宋军等律师为核心组建 团队办案已实现分工协助流程化处理:病历审查一集中讨论一专家会诊一鉴定听证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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