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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鉴定情况
时间:2024年3月12日,一审法院委托某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情况说明:某A法鉴定中心在审核鉴定材料过程中发现,被鉴定人付某平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未明确死亡原因。因此,依据现有材料,该中心无法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判断。
函件:2024年3月22日,该中心通过某(2024)第204号《关于付某平鉴定事项的情况说明》致函法院,提出上述问题,并询问法院与医患双方是否同意仅进行过错鉴定。
时间:2024年4月17日,一审法院委托某B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某B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某B鉴定所[2024]医鉴字第0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武定县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付某平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某B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某某县医院对付某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33387.40元。
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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