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状疱疹患者病情加重转院后2天放弃治疗死亡,患者能否维权成功?

学术   2024-09-18 14:3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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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付某平于2023年6月26日因长期左侧额顶部疼痛入住某某县医院,接受治疗。入院时,中医诊断为蛇串疮、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带状疱疹后遗症、腰椎间盘退行性病变、双足底筋膜炎。三天后,即6月29日,付某平出现高热、咳嗽、头晕和乏力症状,医院ICU会诊后补充诊断为低血容量性休克、呼吸衰竭、低钾血症、低钠血症,医院建议转院治疗。

6月30日,付某平被转至某某省医院ICU进行抢救治疗,诊断为重症肺炎、脓毒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代谢性酸中毒、低钾血症和带状疱疹后遗症。

经抢救后无效,于7月2日死亡。

 鉴定情况


第一次鉴定:某A司法鉴定中心

  • 时间:2024年3月12日,一审法院委托某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 情况说明:某A法鉴定中心在审核鉴定材料过程中发现,被鉴定人付某平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未明确死亡原因。因此,依据现有材料,该中心无法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判断。

  • 函件:2024年3月22日,该中心通过某(2024)第204号《关于付某平鉴定事项的情况说明》致函法院,提出上述问题,并询问法院与医患双方是否同意仅进行过错鉴定。

第二次鉴定:某B司法鉴定所

  • 时间:2024年4月17日,一审法院委托某B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 鉴定意见:某B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某B鉴定所[2024]医鉴字第0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武定县某某医院对被鉴定人付某平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某B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认定某某县医院对付某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33387.40元。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明确,应作为判决依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医院赔偿责任比例是适当的。二审法院驳回了医院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点评

对于死亡发生在院外,尤其是争议医院以外时,争议医院往往以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为由,拒绝相应的鉴定,因双方对死亡原因存争议,大部分鉴定机构对此类案件一般不会受理,进而导致患者举证不能完成,因此不认可死亡原因已经成为争议医院逃避责任的常规手段。

本案中,某A 司法鉴定中心的处理,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变通,不对因果关系以及责任大小进行鉴定,对医方的过错进行鉴定,因为医患双方都未同意此种方式,因此,后续人民法院继续委托第二家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第二家鉴定中心,分析病历后认为患者死亡的临床资料齐备,具备临床死因分析的基础,根据某省医院的资料分析死因,最终确定了某某县医院诊疗中的过错与患者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个人认为,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患者死因,也属于专门性问题;特别是患者住院过程中病历资料齐全,患者病情发展至最终死亡的逻辑线清楚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应推动案件继续鉴定。部分医疗机构认为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只要医疗机构不认可死因(病理死因是金标准),就可以阻碍鉴定进行下去,从而让患者方举证不能进而败诉的观点是片面的。本案鉴定机构的两种做法,都能继续推进案件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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