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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李某娥于2021年3月26日入住监利市某某医院,3月28日被确诊为右侧腮腺肿瘤。3月29日,她在该医院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李某娥出现面部失去知觉的症状,导致面瘫。2021年4月3日,李某娥出院,医疗费用为8221.25元。出院后,李某娥出现面瘫症状。2022年7月14日,她就诊于武汉某丙医院,费用为388元。2023年4月17日,李某娥在某某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某甲医院就诊,费用为1036.42元。2023年7月23日,她在湖北省某甲医院进行检查,费用为260元。2024年3月17日至3月23日,李某娥在湖北省某乙医院住院治疗6天,费用为5002.29元。
鉴定意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监利市某某医院在李某娥的腮腺肿瘤切除手术中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赔偿李某娥经济损失115410.84元。诉讼过程中,监利市某某医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法院驳回了监利市某某医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
律师点评:
程序问题: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未向其送达传票,程序违法。这意味着在一审程序中,保险公司并未被合法传唤参与诉讼,因此法院可能认为追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程序不合法,这是法院不同意追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
证据问题:上诉人监利市某某医院未能提交正式保险单,不能证明其与人民某某公司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由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法院无法支持医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主张。
二审法院进一步论述“李某娥与监利市某某医院之间为侵权法律关系,监利市某某医院与人民某某公司之间为保险合同关系,两者为两种法律关系,可作两案分别处理,也可以一并审理,两种处理方法均不违法。李某娥起诉监利市某某医院后,监利市某某医院申请追加人民某某公司为被告,有将两种法律关系一并审理之意,一审未准,无论理由为何,就此而言,一审法院并不违法。故上诉人监利市某某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因此,对于医院来讲,后续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需要另行起诉,增加了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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