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部属三甲医院被判赔偿58万余,只因术中未使用电生理监测出现四肢瘫

学术   2024-07-20 23:0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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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群众都喜欢到大型医疗机构就医,尤其是大型三甲医院。因为它代表着当地最高的医疗水平,代表着容错率更低。同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对不同医疗机构的要求是有所不同的。


诊疗经过


原告因“颈痛10年伴排尿障碍2年,四肢麻木无力5月”,于某年10月26日到被告某大型部属三甲医院入院治疗。行脊椎增强MRI提示:1.C7-T2层面脊髓内病灶,考虑为血管源性病变合并出血的可能,星形细胞瘤待排,脊髓空洞。入院诊断:1.C7-72髓内占位:星形细胞瘤?2.T2-4脊髓空洞。入院完善相关检查,经科内术前讨论,考虑星形细胞瘤可能大,不排除室管膜瘤,签署手术同意书后于10月31日在被告行后正中入路C7-T2脊髓内肿瘤切除+椎板截骨回植+硬膜修补术。术后第一天病程记录记载,患者双上肢浅感觉正常,右侧T2平面以下浅感觉消失,左侧T6平面以下浅感觉减弱,右侧腹壁反射消失,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股力0级,双侧巴氏征(-),双侧踝阵挛(-)。予营养神经、改善循环、综合康复等处理,现四肢情况:双上肢肌力4+级,双下肢肌力1级。


诊疗过错


患者术后出现四肢瘫,与术中脊髓损伤有关。髓内肿瘤为解除压迫症状,应尽可能切除,但易损伤脊髓,出现肢体瘫痪。患者术前肿瘤充满脊髓横断面,被告应注意高度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大型三甲医院,在术前及讨论中未针对避免损伤脊髓进行有效讨论和准备,且术中未使用电生理监测减少脊髓损伤,存在过错。

南方医科大学被告在对被鉴定人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1-40%。


法院说理


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接受原被告双方委托选定某司法鉴定机构,程序合法,理由充足,应当作为本院参考的依据。经鉴定,被告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88835.38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什么是术中电生理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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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神经电生理监测(IOM)是指应用各种神经电生理技术全面监测术中全麻状态下患者的神经系统功能,通过监测传递出来的电生理信号的变化,可对不同麻醉状态下、不同外科手术操作影响下的大脑皮质功能和多种神经传导通路的完整性进行连续的实时监测与评估,是术中脑脊髓功能区定位技术的金标准。现在以广泛应用于临床,用来减少术中神经损伤。


没有使用电生理监测,医院被判承担40%责任,合适吗?

2



医疗损伤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临床等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对涉及医疗纠纷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一般通过法院委托专门的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除非存在以下事由:(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通则》第31条),一般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医疗纠纷作为专业性极高的民事案件,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聘请专业临床背景的医疗律师参与诉讼是遭遇医疗纠纷的您获胜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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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朱振华   

Tel:15116161731(微信同号)

  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处理医疗纠纷相关工作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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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律师说
为患者维权,探究医疗损害背后的真相! 患者维权赵张医疗律师团队由赵志兵、张志强、宋军等律师为核心组建 团队办案已实现分工协助流程化处理:病历审查一集中讨论一专家会诊一鉴定听证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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