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观察不仔细,最终造成截肢,患方获赔77万余元|医案说法

学术   2024-08-23 21:42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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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筋膜室综合征是骨科少见但非常严重的并发症,亲轻则肢体畸形,重则截肢,甚至危及生命,且多是由于医疗机构处理不及时所引起的。今天分享一例因未及时发现骨筋膜室综合征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诊疗经过


原告,50岁,某年12月3日早晨,因骑车摔伤后被送至被告医院检查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医院对原告采取输液治疗,未行手术治疗及其他诊疗措施,也未告知原告何时手术。12月12日,因病情加重,医生告知原告现有医院的医疗技术和条件无法手术,建议上级医院治疗。原告当即办理了出院手续,赶至上级某医院治疗。上级医院进行诊疗后,告知患者目前病情,因右@小腿骨筋膜综合征已无法保留患肢,建议选择行截肢手术以阻碍病情进一步扩展,原告不得已在上级医院进行了截肢手术。


医疗过错


1、对患者发生右小腿骨筋膜综合征认识不足,告知不到位。

2、对患者右小腿骨筋膜综合征诊断延误,导致对患者右小腿骨筋膜综合征未及时和有效处理。

3、医方上述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行右大腿截肢术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医疗行为系导致该患者右大腿截肢术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建议原因力比例为80%)。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原、被告讼争的是一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引起的侵权之诉。根据《民法典》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被告医务人员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是导致原告右大腿截肢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原因力比例为80%),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775937.4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什么是骨筋膜室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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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筋膜室综合征,多见于四肢,尤其是上肢前臂和下肢小腿。由于外部的因素,当肢端的骨、骨间膜、肌间隔和深筋膜所形成的骨筋膜室内压力升高,导致腔内的肌肉和神经因急性缺血而产生的一系列临床症状和体征。导致骨筋膜室内压力增高的因素有创伤或者骨折后肌间血肿和组织水肿、石膏固定或者外包扎过紧导致间隙变小变相增大压力。当腔内压力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即可影响血运,出现缺血后的一系列情况变化。


本案例中发生为什么会发生骨筋膜室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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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患者外伤后住院治疗,因医护人员疏忽观察不仔细,进展为骨筋膜综合征,最终不得不截肢的后果不可谓不严重(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构成六级伤残)。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近10天时间,医护人员对其肢体疼痛、感觉、运动等的观察严重不到位,病情变化时无有效处理,一直到不能忍受时才建议转院进一步治疗,最终造成截肢的严重后果。个人推测有以下原因:一方面,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薄弱,对某些疾病缺乏认识。另一方面,我国的医疗机构绝大部分自负盈亏,财政拨款极少,医疗机构需要通过医疗行为来获取收入,增加报酬,故希望收治较多的患者,尤其是风险比较小的病例。


什么时候需要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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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因为技术力量薄弱,遇到不能处理的患者在衡量的基础上,需要转诊。相应的法律有下列规定:《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在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中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的转诊提供必要的帮助。转诊仅限于自身技术力量不够,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受到限制,不能进行或更好地对患者进行诊治,即医疗机构客观上“不能治疗”,而不能以转诊作为推诿患者的方式。特别是在接诊急诊、危重患者时,面对没有支付能力、可能出现纠纷的患者,医方常会通过将患者一转了之,从而贻误患者治疗,引发纠纷。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个人简介-朱振华   

Tel:15116161731(微信同号)

  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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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律师说
为患者维权,探究医疗损害背后的真相! 患者维权赵张医疗律师团队由赵志兵、张志强、宋军等律师为核心组建 团队办案已实现分工协助流程化处理:病历审查一集中讨论一专家会诊一鉴定听证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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