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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院对专科以外的疾病有什么样的诊疗义务?例如精神病医院对于患者的肺部疾病有多大程度的治疗义务?如果引发医疗纠纷,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多大比例责任?我们来看一例精神病院对心肺疾病治疗不到位的医疗纠纷。
患者因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于某年10月9日被原告送至被告住院治疗,因医保断帐的原因,12月31日出院,第二年1月1日再次入院。5月18日上午9点,查房记录:今日某主治医师阅病历查病人意见如下:该患者患病多年,明确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氯氮平225毫克/日药物治疗,未见明显不良反应,现患者情绪平稳,表情呆板,问话回答简单切题,接触较被动情感反应淡漠,对周围事物不予理睬,安心住院,可参加护理人员组织的集体活动。日常生活能够自行简单料理,饮食、睡眠良好,大小便正常。同意继续口服氯氮平治疗,视病情发展变化调整用药剂量。5月19日凌晨3:40,患者出现呼吸急促,随后出现呼吸困难、躁动不安,被告立即给予吸氧、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同时给急救中心打电话,并电话通知家属,但无人接听。4:41分患者双侧瞳孔散大,心电图呈直线,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系严重的急性肺部感染,化脓性炎症伴脓肿形成、冠心病发作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对患者生前的诊疗行为存在对肺部疾病、冠心病未采取任何诊断、治疗措施等,未尽到高度注意告知、预见、防止和转诊义务,存在过错,其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同等作用。
一、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405143.24元;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进行赔偿。本案中,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除了对精神疾病治疗外,对肺部疾病、冠心病未采取任何诊断、治疗措施等,未尽到高度注意告知、预见、防止和转诊义务,被告对患者生前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患者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对患者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是精神专科康复医院不具备诊断治疗精神科以外疾病的资质和技术,不是被告免责的理由。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50%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鉴定费137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鉴定费属于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故予以支持。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77158.7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费如何分担?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总体费用不多,比如湖南长沙地区,仅有1300元。因医疗机构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依职权移交鉴定或经鉴定当构成医疗事故时,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其来源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第15条。诉讼中关于鉴定费用的缴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最终的承担主体则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裁判结果来确定。最常见的方式就是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像案例中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的较为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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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朱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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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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