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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经过
患者高某莲因混合痔、肛乳头肥大于2022年9月23日入住某县妇幼保健院接受治疗。同日在硬脊膜外腔阻滞麻醉下对患者行复杂性混合痔外剥内扎加肥大肛乳头切除术。术后,患者自述右足出现麻木感,医院表示麻木情况需慢慢恢复。
患者出院后,因右足麻木感持续存在,于2022年9月27日和28日前往某甲医院进行了MR片检查,结果显示腰4-5椎间盘突出,右侧侧隐窝变窄,以及腰椎退行性变。
2022年9月29日,患者在省某某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踝和足感觉神经损伤,以及肢体麻木。
2022年10月6日,患者在省某某医院进行了肌电图检查,结果显示右下肢神经源性损害。2022年10月18日,患者再次入某甲医院治疗,诊断为周围神经病变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治疗期间,患者接受了营养神经、糖皮质激素及康复治疗等,但右下肢麻木无力无明显改善。
2023年2月17日和2023年11月8日,患者又进行了两次肌电图检查,结果都显示右下肢神经源性损害,符合坐骨神经损伤电生理表现,其中胫骨部分分支损伤较重。
鉴定情况:
某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县妇幼保健院对高某莲诊疗过程存在疏忽大意,麻醉手术误伤N导致其右足功能受损的后果,该医方过错医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从司法技术鉴定立场,医疗过错原因力程度建议为同等原因(请法庭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医院的民事过错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
被鉴定人高某莲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高某莲误工期限365日;护理期限150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限为45日。
被鉴定人高某莲后续治疗费建议根据临床情况以实际合理发生经审查认定。
法院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定某县妇幼保健院在对高某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导致其右足功能受损,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患者174551.03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二审法院对于过错以及原因力进行了区分,鉴定意见所认定的原因力大小,仅仅为法院审理案件中对于侵权方过错大小的一个评价因素,正如本案二审指出的“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由对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是决定侵权责任构成的最终的、决定性的要件。原因力是指违法行为或其他因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主要根据过错程度认定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将原因力的比较作为辅助调节责任比例分配的因素,而不能将原因力大小衡量责任比例大小绝对化”。本案,鉴定意见虽为同等责任,但法院审理后按照80%责任判决医方承担责任。
过错一般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包含故意或者过失;而原因力一般指某一因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原因力大小分析一般基于客观或者科学上的分析,并非法律上的评价。因此,对于最终责任大小,法院要评价过错中的行为主体主观状况、原因力大小以及法律规范等的要求,综合做出最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