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把脑出血当脑梗治疗,患方索赔近两百万|医案说法

学术   2024-08-29 20:5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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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和脑梗死分别属于血管破裂和血管闭塞所引发的疾病。为什么会出现错把脑出血当脑梗治疗呢?今天介绍一个相关案例。


诊疗经过


患者于某年12月2日以主诉“突发性左侧肢体无力4小时”住入被告神经内科,入院诊断:1,脑血管病脑梗死(急性期),颅内淋巴瘤。既往有颅内淋巴瘤行伽马刀手术治疗病史。入院后,于当日11时30分在全麻下行脑血管造影+主动脉弓造影+双侧锁骨下动脉造影+动脉溶栓术,术后6小时麻醉术后未清醒,出现患者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瞳孔偏大,对光反射消失,急诊头部CT提示脑出血,急诊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颅内压监护探头植入术。12月18日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第二年7月27日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感染等死亡。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9156.29元;

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6万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医疗事故鉴定费。


7月17日市级医疗事故鉴定


1.对摔倒外伤状况重视不够,患者就诊后行头颅CT显示有脑挫裂伤,医方未及时发现存在漏诊;

2.被告实施溶栓治疗适应症、禁忌症认识不足,导致溶栓后急性硬膜外血肿增大,加重脑疝发生;

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鉴定时患者未死亡),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


1.患者入院后,被告对患者病情评估不到位,急诊CT提示患者存在脑挫裂伤及出血,此时进行溶栓治疗违反治疗原则,加重颅内出血;

2.被告在溶栓治疗中对病情观察不到位,造影过程中影像已经提示右侧大脑中动脉向内移动,被告未能充分分析,持续溶栓后导致血肿扩大、并脑疝形成。

综上,患者系外伤后颅内出血、脑疝、呼吸循环衰竭、严重感染导致死亡。被告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两级医学会的鉴定,认定被告的诊疗过错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3769.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起诉标的1959156.29元,判决标的为443769.61元,判决标的占起诉标的22.65%,案件受理费22432.41元(原告已预交),其中的5080.94元由被告承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剩余的17351.4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个人观点


脑出血和脑梗死怎么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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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和脑梗死是最常见的两种脑血管疾病,治疗方法存在有明显差异,需要诊断清晰再决定治疗。通俗一点来说,脑出血就是颅内血管破裂后引起的出血,而脑梗死则是由于血管管腔变窄、阻塞引起脑组织缺血、缺氧所致。临床表现上脑出血患者可能出现全脑症状,如头痛、呕吐、意识障碍及肢体瘫痪等;脑梗死包括偏瘫、感觉障碍、失语等,但头痛和呕吐较为少见。最重要的鉴别诊断为脑出血在CT上显示为高密度阴影,而脑梗死则表现为低密度改变。诊断脑梗死以MRI更为准确。治疗上有着明显不同:脑出血的治疗包括降温、降低颅内压,必要时进行手术。脑梗死的治疗为缓解脑水肿、抗凝溶栓治疗等。


怎么计算起诉金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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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金额应该是在法律框架范围之内的合理高值最好。医疗纠纷中,应当基于实际遭受的损害来计算赔偿额度。每一项费用都需要有证据来支撑。下面图表则是医疗纠纷常见的赔偿明细表。本案例中因为起诉金额明显高于判决金额,故原告承担了较多的诉讼费用。因此,起诉金额要合理合法,尽量贴合判决金额。如果需要具体的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个人简介-朱振华   

Tel:15116161731(微信同号)

  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外科副主任医师硕士

  法律和医师资格双证持有者

  湖南省规培及执业医师考核考官

  20年三甲医院临床外科工作经验

  湖南医师协会及医学会青年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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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患者维权,探究医疗损害背后的真相! 患者维权赵张医疗律师团队由赵志兵、张志强、宋军等律师为核心组建 团队办案已实现分工协助流程化处理:病历审查一集中讨论一专家会诊一鉴定听证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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