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科要特别关注的案例:CT增强时造影剂过敏,医院未就地抢救承担40%责任,赔偿75万余元

学术   2024-10-09 16:19   湖南  
知医团队的第143篇原创文章

做CT增强扫描时发生造影剂过敏,相对来说比较少见。而过敏性休克死亡的案件,主要和患者个人体质有关,一般来说,医方的责任不大。

而今天研读的案例,为什么会给了医方40%的责任比例?

我们先来看看这患者过敏性休克争分夺秒的抢救过程。

时间/重点
事件
16:02
过机床,注射造影剂碘佛醇350
16:04
突发气促、全身抽搐,立刻停止CT检查
16:05
吸氧过床,评估心跳呼吸骤停,给予胸外压同时送急诊科抢救
16:07
到急诊科抢救室,给予胸部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肾上腺素、碳酸氢钠、葡萄糖酸钙。
 17:38
宣布临床死亡。

再来看看本案大事记:

2021年12月20日
患者入住医院。
2021年12月21日
考虑肺癌,患者行全腹CT平扫+增强检查,注射造影剂碘佛醇后突发气促、全身抽搐,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1月24日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报告
患者因注射碘佛醇后出现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的临床病理学特征。
2023年10月12日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死亡的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30%-40%。
判决情况

一审法院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医院不服上诉)
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对于本案,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笔者也是认为责任比例过高的。即使采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为医院的过错属死亡的次要因素,参与度也不因取上限,取30%或以下可能更为合理(关于责任比例如何分,可查看医疗损害鉴定重大变化:主要因果关系,参与度改为56%-95%,不再是61%-90%一文),但法官可以有自己的自由裁量权。

先来看看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主要内容:

1、有行增强CT检查的指征,无使用造影剂的禁忌症
患者既往有结肠癌手术史,本次因发现肺部结节入院,有行增强CT检查的指征,碘对比剂对于甲亢患者属使用禁忌,对肾功能不全者慎用,本例患者尚无足够证据可明确支持上述疾病的诊断,且难以建立过敏性休克的死亡后果与上述两种疾病的关联性
2、患者无造影剂过敏史,注射短时间内发生严重过敏,抢救难度大
碘佛醇属于含三碘低渗非离子型造影剂,不良反应发生较少,被鉴定人否认既往(有碘对比剂)过敏史,在注射对比剂后短时间发生严重过敏反应,且其病情凶险、进展迅速,客观上增大了抢救难度。然而
3、诊疗行为存在以下不足:

3.1 沟通告知不完善
应用非离子型碘对比剂后发生过敏反应虽然少见,但临床上仍有注射后发生过敏甚至因过敏性休克死亡的报道。

在使用碘对比剂前,应慎重确认患者既往有无使用碘剂发生不良反应的病史或其他过敏史,并签署推荐的《碘对比剂使用患者知情同意书》。

审阅病史,医方仅在《CT/某增强扫描知情同意书》有部分类似内容,但缺乏关于使用碘对比剂可能发生何种不良反应临床表现的内容,在“【患者知情同意】”栏目中未勾选告知内容,属于告知不规范,不利于患者在发生不良反应时及时求救。
3.2 抢救措施不规范
对比剂全身不良反应后果严重,必须具备现场紧急抢救的条件和设备。

要求检查室中必备装有复苏药物(必须定期更换)和器械的抢救车、医用氧气管道或氧气瓶或氧气袋、血压计、吸痰设备、简易呼吸器等,且须备有紧急用药,如1:1000肾上腺素、组胺H1受体阻滞剂(抗组胺药、地塞米松、阿托品、生理盐水或林格氏液、抗惊厥药等),并具有针对碘对比剂不良反应抢救的应急快速增援机制,确保不良反应发生后,现场采取及时、有效的急救措施。
审阅病史,在不良反应发生后,医方采取胸外按压同时送急诊科抢救的方法不符合抢救原则,其抢救措施不规范。
4、关于医疗过失行为原因力(参与度)评定
医院对被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考虑到本例具有增强CT检查的指征、碘对比剂过敏反应少见且无需皮试、过敏反应发生突然而极其严重,以及过敏反应的发生也与个人体质有关,认为医方的上述过错属死亡的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为30%-40%。
看到这样的鉴定意见,医院肯定是不服的,提出了以下异议,并申请了鉴定人出庭:
1、关于告知
鉴定机构认为,告知患者使用碘对比剂的同意书内容不完整,缺乏使用碘对比剂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内容。但医院增强CT的模板上已详细介绍了增强CT碘对比剂的禁忌症状及相关风险,至于方框内打钩只是同意书的一种补充,没有硬性规定患者一定要打钩,在患者意见处,统一用“同意或者不同意”代表患者的意见,如果患者对任何一条有异议,则完全可以选择“不同意”,但患者最终同意做增强CT检查,结合患者以往有做增强CT检查的经验,患者应对此风险非常熟悉。
2、关于抢救
本例患者进行CT检查过程中,在注入碘佛醇对比剂后出现突发气促、全身抽搐及之后心跳骤停,CT室医护人员迅速停止药物注射,并进入机房判断病情后,迅速进行体外人工心脏按压,并对患者吸氧,考虑到患者之前有结肠癌病史,进行过碘对比剂增强检查,而患者自述无过敏病史,CT室医护不能立即判定是碘剂过敏,不敢冒然用药,为争取抢救时间,CT室医护人员在保证有效的心肺复苏情况下迅速将患者转移到急诊科进行抢救,用时不到2分钟(CT室可以迅速转移患者至抢救室),基于当时诊断不明的紧急情况下,这过程对于抢救并无大的影响。
本例患者因突发急性过敏反应致抢救无效死亡,属于比较典型的医疗意外事件,原则上不应归责于医疗行为。
针对医院提出的异议,鉴定人出庭回应如下:
1、关于告知义务。
有大量的临床原则和医疗规范指南要求使用造影剂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但不限于《对比剂使用指南》。

因为过敏反应有一系列的临床症状,这个临床症状作为非专业的患者,当他自身发生这些症状的时候,他不见得有自我意识,能够意识到这个是过敏反应的症状。

但如果医院事先告诉了他,出现过敏反应的话,他将会有很严重的后果,患者在充分理解过敏反应会出现什么后果的情况下,他会在过敏反应发生的早期,也就是外人甚至医生很难觉察的过程中,患者首先第一自我感觉到过敏反应的症状已经发生了,他会在最早的时间提示医生有可能要发生过敏反应,而此时医生可以在最早期立刻停止过敏的碘对比剂的输入,避免更严重的问题发生。
相反,如果患者并不明白自身出现的状况是过敏反应的表现,很可能通过自我克制的方法尽力配合医生诊疗过程,这也就是本例的悲剧,一发现患者就完全没有呼吸心跳,自始至终都没有再救过来的可能性的悲剧的关键所在。
2、关于抢救措施
本例是属于严重的过敏反应,急救的目的是救命,急救的原则一个是就地抢救,一个是争分夺秒。这也就是为什么要求影像科要备有一定数量的急救药剂和设施的原因,从来没有规定急诊科离影像室有多近就可以不就地抢救。患者是呼吸心跳停止,每一分钟甚至每一秒钟对患者的生命都是威胁,所以急救的原则是就地抢救,而不是多近或者多远送到其他科室。
在实际抢救过程中,患者送到了急诊科也并没有采取特别复杂的急救设备。至于就地抢救的话有很多要求,并不仅仅是吸氧和胸部按压。

急救原则为:“对于出现气管、支气管痉挛、喉头水肿或休克等症状的时候,要立即通知临床医生参与抢救,临床医师没有来之前,影像检查的医护人员应当判断患者的意识和呼吸情况,保证患者呼吸道通畅,必要时使用球囊通气,如果患者心跳停止,应迅速进行体外人工心脏按摩,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急救药品”。
举一个例子,如果是呼吸停止,要紧急开放气道,切开来不及的话需要紧急环甲膜穿刺,很遗憾本例是送到了急诊科以后才采取一些药物的使用和气道开放的措施,所以我方认为就地抢救的措施不规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单位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审查了患者治疗过程中的临床病历材料及相关文证材料,召开听证会听取了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综合分析、评价了番禺中心某某的诊断治疗全过程,进而形成鉴定意见。鉴定人到庭就《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及评定部分进行了解释说明,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出的鉴定意见客观、合理,所以采纳了鉴定意见。
二审法院,也认为医院未勾选告知内容,其在沟通告知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后,采取胸外按压同时送急诊科抢救的方法也不符合就地抢救原则,维持了原判。
估计,很多医务人员看到这里,都会觉得鉴定机构和法院对医护人员过于苛求了。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说说你的看法。
如果你需要案例的判决书原文,请添加你可以添加笔者的企业微信,并告知需要“造影剂过敏”,笔者可以判决书发送给你。
声明: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作者以及知医团队均不为内容获得者由此采取的任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期笔记所引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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