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拖延贷款,购房者怒发“负面”评论,这算侵权吗?

文摘   情感   2024-11-13 18:22   上海  
买过房吗?买房的过程简直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考验:一边是销售口若悬河的承诺,另一边是银行按揭手续的繁琐拖延。今天案例的主角本以为付了40%首付,房贷轻松搞定,结果开发商突然告知“再加10%”,贷款不成、心情受挫,他忍不住在网上发文吐槽开发商欺诈。这一怒之下,惹来了名誉权诉讼
案情简介

孙某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孙某认购开发商一套非普通住房商品房,同时约定孙某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该认购书末尾由开发商注明:“若银行贷款40%办不下来,补交到50%首付。”孙某按约定支付了40%首付后,要求开发商办理贷款,开发商认为根据政府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的政策,孙某所付购房款不足,不能办理贷款。

后孙某在某媒体网络民生栏目注册账号以“开发商虚假承诺欺诈销售请政府关注”题目发表意见,内容为:“我认购一套房子,签了认购合同,当时售楼中心承诺首付40%,付了首付款,签了购房合同后,准备好了按揭材料想办按揭,但售楼人员再三拖延办理时间,现在突然收到开发商的催款函十天之内让交到50%首付…”

开发商认为其按政策行事,并无不妥之处,遂起诉孙某要求赔偿其名誉权损失



裁判要点
院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消费者一般不是专门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不能苛求他们全面了解情况,核对事实,不发生差错。况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开发商在销售过程及认购书中告知“若银行贷款40%办不下来,补交到50%首付”,明显与当地政府出台的意见相悖,误导消费者认为首付40%有可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虽称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并不按照当地规定严格执行,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关于孙某的行为是否超出合理限度的问题,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以及检举、揭发是当然所享有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律师观点

案例涉及法人名誉权、利益冲突平衡等相关问题,本案核心问题在于消费者对开发商的批评和评论是否构成对开发商名誉权的侵害,以及在法律上如何平衡消费者的监督权与经营者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均享有的基本人格权之一。然而,作为法人,开发商的名誉权与自然人相比有所不同。法人作为经营实体,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特别是在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法律明确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批评权,特别是当经营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不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有权通过合理的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批评。
孙某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交易中,因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事宜,产生了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孙某通过网络平台发表意见,批评开发商的行为。从法律上来看,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和反馈,属于法定权利的一部分,这也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的社会监督行为。因此,只要批评没有超出合理的限度,没有诽谤和侮辱他人名誉的恶意成分,原则上不应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的关键在于“合理限度”如何界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孙某的批评主要是基于其真实的购房经历,而并未捏造事实或恶意诋毁开发商。此外,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误导行为——在明知该房屋属于非普通住房,且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的情况下,却在认购书中表述为“若银行贷款40%办不下来,补交到50%首付”,这导致了消费者误认为自己可以通过支付40%的首付来办理按揭贷款。开发商此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失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消费者的不满情绪,孙某的批评行为因此具有正当性。
消费者在批评、监督过程中,即便言辞激烈,也不能苛求其在事实核对上达到专业舆论监督者的水平。消费者往往缺乏全面了解交易背景和信息的条件,其主观感受往往代表了一部分消费者的共鸣。因此,法律对消费者的批评行为应当持宽容态度,只要未超出合理限度,没有诋毁和侮辱的恶意动机,则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人作为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不仅应当遵循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还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商在面对消费者的批评时,不能仅以保护名誉权为由封锁合理的舆论监督渠道。相反,应当反思自身行为,改善服务质量,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口碑。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在行使权利时,保持事实客观、表达适度,避免恶意中伤他人。


注:1、本文在编写时有改动,相关案例全文请参考(2021)陕民申2087号民事判决等法律文书。
2、本文分析的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仅是参考,并无约束力,且部分案例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修改或废止。各位朋友在学习时多注意最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必要时,寻求专业的律师提供咨询和帮助 
师,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公司综合法律事务、私人财富保障及传承、建筑房地产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杨律师注重实务操作和理论研究相结合,办案同时总结经验并撰写多篇理论和实务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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