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查处六盘水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案,但未没收违法所得,未处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2025-01-02 08:29   北京  
2024年12月31日,市监总局视频号发布一则普法动画短片《反垄断合规小课堂之机动车检验行业》。
似乎是为了配合上述普法短片发布,2024年12月31日市监总局官网发布了2024年11月6日贵州市监局查处的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检测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未没收违法所得
该案共涉及违法23家,但无论它们参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都被没收违法所得。不没收违法所得的理由均为:“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4年10月15日,天津市场监管委员会查处机动车检测行业垄断协议,但也都没有没收违法所得,2家自首企业减免罚款,未责令返还不当得利。
但是,2024年8月公开的湖南湘西自治州车检机构垄断协议案就曾经没收了违法所得,同样,2019年4月,湖北省市监局公开对咸宁机动车检测机构在2018年实施垄断协议案作出处罚时,也依法没收了违法所得。

早在2016年,陕西就已经查处了汽车检测行业的价格垄断协议(相关报道参见《陕西省物价局:严查汽车检测企业串通涨价、跟风涨价》、《陕西省物价局查处省内部分地区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垄断案》)其中,对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处以25万元罚款;对第1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免除处罚;对其他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4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对其余26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6—8%的罚款,但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2017年1月4日,国家发改委又公开披露了山西、贵州两省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分别按违法经营者上年度销售额1%至6%作出了罚款,但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2020年5月,广东查处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垄断协议案,也同样没有没收违法所得。


由此不难发现,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同一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尺度上仍旧有明显地区差异,尤其是在没收违法所得的计算上。而不没收违法所得导致的违法行为有利可图,也是为什么车检行业虽然在过去8年里屡屡出现垄断协议,但始终不能根治的原因之一。


二、未处罚涉案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


贵州省市监局对六盘水23家机动车检测企业的处罚决定中均有载明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管理人员有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工资收入,如黔市监价处〔202425号:

推选联营管理层人选并领取工资,联营管理层负责组织推动联营及日常事务协调处理。……联营管理层每月领取个人工资,具体负责去各企业场地检查价格执行情况、收取当日营业款按比例核算调剂、协调解决审车平台审核问题等。联营管理层多次电话调度调整价格事宜,通过联营确保六盘水市中心城区23家企业的5-9座小型普通客车检测价格在420元/台以上。

https://www.samr.gov.cn/fldys/tzgg/xzcf/art/2024/art_c096431514684cefb2e1deb42a67330f.html

但是,上述管理层人员的违法收入也没有被没收,相关有责人员以及违法企业的有责管理人员均没有依据2022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句被处罚。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f0fae9eb3a684fc39e84d89eabfc2caa.html

而根据该案处罚决定(如黔市监价处〔202425号)记载,该案违法行为至少持续到2023年9月被约谈前,而且很可能在2024年被立案调查前仍旧在继续实施垄断协议:

涉案23家企业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联营试运营,2021年12月1日开始正式联营。一是2021年11月15日开始,23家企业统一将5-9座小型普通客车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到450元-500元;2023年9月,在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对企业进行约谈后,联营管理层通知涉案23家企业统一将价格调整到420-480元。

https://www.samr.gov.cn/fldys/tzgg/xzcf/art/2024/art_c096431514684cefb2e1deb42a67330f.html


鉴于上述事实,贵州省市监局应当依据2022年8月1日已经生效的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句,对涉案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即联营管理层人员进行处罚。


三、尚无消费者因受到车检行业垄断协议侵害而获得赔偿的公开报道或信息披露

截至目前,前述各地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车检行业垄断协议案件中,尚无任何一位受到损害的消费者被披露获得民事赔偿的公开报道或信息披露


有鉴于此,在民事诉讼时效没有过期之前,相关地区律协应当考虑组织本地熟悉反垄断法业务的律师,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此外,相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为协助相关消费者维权,向违反《反垄断法》的经营者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


(图片源自微信公众号图片库)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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