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至12月接受国内媒体采访的14篇新闻报道节选及相关说明

2025-01-01 17:12   北京  
续前:2024年1月至6月接受媒体采访的11篇新闻报道节选及相关说明

2024年7月至12月笔者先后14次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就中外反垄断法实践、国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以及备受公众关注的美国英伟达、苹果公司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争议、阿里巴巴与美团先后依据市监总局行政指导完成整改情况、直播带货合规、光伏行业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反垄断合规与反“内卷”式恶性竞争等热门话题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虽然,有时笔者根据记者采访问题单写下的回答远超过最终能够发表出来的部分,例如一万字左右的回答,可能只有两千字左右可以被正式采编到报道中。但是,笔者相信媒体记者和编辑更熟悉新闻传播规律,也更熟稔行业监管要求。因此,他们作出的取舍通常也会更有助于相关报道和笔者观点的传播,更有助于普法宣传,更有助于相关主管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研究人员通过各自的舆情收集系统,汲取相关报道中的有益信息,间接服务于相关领域的综合治理、政策拟定与工作落实。
为便于网友查阅、检索和监督笔者接受媒体采访的情况,尤其是方便在校学习同学遴选论文选题,在此将笔者接受国内媒体采访的报道内容摘录如下,供大家参考。
另外,有多篇报道虽然采编了笔者的观点,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或部分、或全篇无法正式发布。还有部分境外媒体记者就市监总局调查英伟达案采访了笔者,但由于客观原因国内无法正常访问。在此,同样对这些媒体记者的信任和付出表示感谢。
相信,在国内外媒体、自媒体的共同关注和推动下,我国反垄断法实践可以在2025年克服各种或已知,或未知的困难,实现更好的发展。


(25)2024年12月30日,周应梅,雷峰网,美团连发多个骑手保障和算法调整,待解问题还有哪些?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向雷峰网表示,防疲劳机制中时间界定应该更明确,需要考虑外卖骑手的实际工作时间,骑手配送订单的时间、等候订单的时间、回站点的时间都是工作状态。可能需要设置两个时间,一个实际送单的时间和待定工作的时间,这样才能对骑手的状态有客观认知。

刘旭称,外卖骑手平时还会遇到一些尴尬的局面,比如有的商场和小区不让骑手进门,或者配送需要绕远路的情况,导致迟送等。出现这样的送餐纠纷,不应该追究外卖骑手的责任,平台应该列清楚哪些情况下不追究骑手责任。
https://www.leiphone.com/category/industrynews/OXGBqvq8aXwRuO6r.html

刘旭认为,骑手超时处罚并不是最合适的解法,合理调整预期配送时间,缩小配餐范围,引入配送超时赔付保险等都是不错的补充措施。12月27日,美团官方发布的消息提及,将在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骑手超时扣款。

https://www.leiphone.com/category/industrynews/OXGBqvq8aXwRuO6r.html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在市监总局2021年10月8日对美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出处罚三年内,美团并没有能够及时按照市监总局的行政指导调整算法,落实保障骑手权益的全部整改要求。由此可见,缺乏明确约束,没有行政处罚作为后盾,很难让平台企业承担处罚决定之外的整改责任。相比之下,2024年底,中央网信办推动算法专项治理行动,因为有更明确的要求和刚性约束,才让美团更有动力做出调整。可见要实现对平台经济的有效监管,离不开强有力的处罚作为后盾,更离不开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更具约束性的整改期限。

延伸阅读:

(24)2024年12月30日,安然然,第一财经,专家众议反不正当竞争法再修:有助遏制“内卷式”恶性竞争

对比现行法,此次修订草案新增一条规定作为第十五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通过为中小企业设置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强迫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旭告诉第一财经,这项条款对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进行了规范,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他指出,这条规定主要规制的是大型企业滥用自身在合同谈判中优势地位,迫使同一产业链上对其存在一定依赖关系的上下游中小企业接受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这类行为不仅会出现在平台经济领域,例如平台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与其达成排他合作等‘二选一’行为,还会体现为工业领域各类不合理的供货要求、严重拖延的账期设置、设定排他性的采购或供货义务、搭售滞销商品。”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他表示,虽然这些行为往往发生在“名义上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但是因为中小企业往往依赖大型企业,在与大型企业合作时缺少对显失公平的交易条件提出异议的话语权,很容易被大型企业剥削、胁迫。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刘旭拿新能源汽车领域举例,个别大型企业会凭借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牺牲合理的利润率,降低供货价格,或者迫使供应商接受过长的账期,然后借助由此获得的便利,在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市场以较低的价格排挤竞争对手,导致那些对供应商较为友好的汽车品牌反而受到了这种恶性竞争的“惩罚”,同其供应商一起面临生存危机,并严重危及相关企业的就业稳定。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不仅会导致市场失灵,而且会导致价格信号严重扭曲。因此,及时规制各行业大型企业滥用自身优势的行为对国内遏制‘内卷’式恶性竞争而言,显得非常必要与紧迫。”刘旭说。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除了完善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相关规定外,修订草案增加的另一条针对平台经营者的新规,也对遏制“内卷式”竞争防止“劣币驱逐良币”提供了制度工具。修订草案第十四条要求:“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刘旭表示,该规定主要回应了某些电商平台在“6.18”“双十一”“双十二”等促销活动中强制入驻平台的商家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以及网约车平台通过“一口价”“特惠价”强制或变相强制网约车司机以低于或接近成本价接单的行为。这两类问题在过去两年尤为突出。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

尽管修订草案通过上述两条新规增加了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助于遏制“内卷”式恶性竞争,但在受访专家看来,这两项重要的条款,在具体规则设计和罚则设计上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之处。

比如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商家低于成本销售,但如何认定“低于成本”仍需要进一步说明。刘旭指出,不同行业、不同商品、不同的市场主体,在成本结构上千差万别。经营者和执法者要如何举证何为“低于成本”的价格,仍需细化计算方法、认定标准和举证规则,否则该规定很可能仅具有警示意义,难以真正发挥治理效果。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的设计中。据该条款所述,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通过为中小企业设置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强迫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公平竞争秩序。

究竟如何认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与“中小企业”?又该如何举证“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条件、付款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强迫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扰乱公平竞争秩序”?修订草案都没有给出具体说明。刘旭认为,这很可能导致相关规定在短期内难以落实。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刘旭则认为,修订草案中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部分罚则设计,有待商榷。例如,修订草案的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他认为,这实际上是对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设置了极为宽松的处罚规定,允许监督检查部门以纠代罚,有可能在一方面鼓励大型企业违法滥用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在为监督检查部门创设选择性执法,甚至寻租贪腐的机会,尤其是在该规定没有明确要求监督检查部门及时公开披露立案调查信息、整改进展、处罚决定及不处罚决定的情况下。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如果没有全链条的执法透明度,缺乏外部有效监督,由各级地方政府直接管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就容易出现选择性执法、执法烂尾、应作为不作为甚至趋利执法的行为。”刘旭说。


根据2024年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3)》,2023年全国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496件、罚没金额5.82亿元,其中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2187件。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刘旭指出,从这个执法规模来看,如果不能保障全链条执法透明度,外界很难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中存在的应作为不作为、执法烂尾等选择性执法的数量作出估量。


他表示,相比罚则的设计,更重要的是做到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全链条的信息公开,定期公开举报受理及核查情况,及时公开立案信息,通报整改落实情况,发布处罚决定全文或者不予处罚的决定及理由,通过保障有效的社会监督,防止选择性执法或者不合比例的处罚措施。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而且可以更好地预防违法行为。

https://m.yicai.com/news/102422438.html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修订前,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禁止性规定曾引发大型互联网企业及部分学者的反对。其中,部分反垄断法学者曾寄希望于反垄断法来规制这类行为。

然而,目前规范互联网行业滥用优势地位的相关规则已经写入《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这也客观上说明在立法者看来,适用对执法机构可操作性更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以及较低的处罚力度,更适宜及时且敏捷地规范互联网行业这类行为,虽然具有类似属性的《电子商务法》落实得并不好。

客观上,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近5年后,直到2022年才完成首次修订的《反垄断法》并未能够参考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20条和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9款第5项引入规制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则,也没有能参考欧盟《数字市场法》的经验专门引入规制互联网行业滥用优势地位的规则,且在过去16年多里始终没有参考欧盟关于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条例及指南引入配套规则规范传统行业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上述现实情况导致在规制滥用优势地位行为具有高度必要性和空前紧迫性的当下,尤其是许多制造业的中小企业可能在大型企业剥削与胁迫下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甚至诱发更多失业的情况下,已经不可能指望,在三五年后,再通过第二次修改反垄断法来完成这样的治理任务。

加之反垄断法适用往往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和计算市场份额,会极大地增加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执法周期往往超过两年,司法实践周期长且原告胜诉率极低,非常不利于受到大企业侵害合法权益的广大中小企业及时维权,因而及时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早对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和预防是正确的选择。

延伸阅读:

(23)2024年12月23日,蒋小天,南方都市报,网约车“开城”运营须先设分公司?全国人大:有违公平竞争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也向南都记者坦言,除了税收方面的逐利考虑,地方要求网约车平台设立分公司更多是为了方便“属地管辖”,“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诉和安全事件较为高发,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设置分公司后,出了事首先能找到被监管对象,还能采取要求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地方在监管中更占‘主动权’。”……

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412231037616.html

刘旭则认为,设分公司的这一门槛性要求,对网约车行业中小公司影响更为明显。“设分支机构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中小平台承担这些负担的能力本身就比较差。”刘旭认为,这一要求所带来的障碍在城市群也更为凸显,“在人员往来频繁的城市群区域,企业往往会选择在城市群周边设机构,充分发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便利,来降低运营成本。”

对此,刘旭也提醒,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要求,各地在清理的同时不能“一删了之”,更需结合地方网约车运行情况找到后续监管的合理解决方案,确保给网约车平台减负的同时,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的要求同步落地。

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412231037616.html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发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优势,与落实行业监管,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司乘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全国人大能够推进相关城市落实整改,固然值得肯定,但后续更需要相关城市主管部门把网约车监管工作落到实处,避免出现以简政为由的不作为,诱发公共安全隐患。

延伸阅读:

(22)2024年12月20日,曹恩惠,费心懿 ,21世纪经济报道,光伏行业协会发文质疑低价中标,现行法律如何规定?

竞争法专家、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认为:“应当肯定行业协会及时就本行业存在争议的招投标活动提出质疑是履行行业自律的职责所在。对此,相关招标方也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招标活动的合规性作出说明,接受社会监督。”……

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41220/herald/13c2100f8b8a06febd4a803a5771c4ce.html

“目前光伏发电业务具有一定的区域属性。因而,大型国有能源企业很可能在消纳区域内的光伏发电市场具有单一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刘旭告诉记者,“对于这种情况,行业协会或者希望进入相关地域市场的光伏企业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或当地市场监管局举报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合理低价进行采购的行为。有鉴于此,相关大型国有能源企业在开展招标活动时更应注意反垄断合规。”

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41220/herald/13c2100f8b8a06febd4a803a5771c4ce.html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行业协会通过低价招标提出异议是落实行业自律的一种方式,但相关参考价格不具有约束力。最终要推进行业削减过剩产能,还是需要向市监总局申请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附期限豁免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自律公约,保障其自律措施符合比例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另外,对于招标方,尤其是大型能源企业,同样应当重视反垄断合规,避免因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合理地低价采购光伏组件而被举报。

延伸阅读:

(21)2024年12月13日,刘嫚,南方都市报,中央会议再提整治“内卷式”竞争,企业如何走出卷低价僵局?

竞争法专家、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认为,中央层面的上述部署,既是要求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所作为,也是在倡导企业要合规经营,依法通过自律措施克服阶段性供需失衡的困难。

……

刘旭认为,上述部署是中央层面倡导理性经营,通过强化优胜劣汰,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汽车厂家根据供需发展,及时调整产能、产量、销售策略和目标都是企业自主行为。经销商自主调节促销策略和服务方式也是企业自主行为,两者都不应当受到限制竞争行为的干预。

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412131034474.html

谈及行业低价、“内卷式”竞争策略,刘旭认为,市场竞争是多维度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创新性上的竞争也都很重要,并不是价格越低越好。此外,他还呼吁,应当加快促进行业整合,提高市场集中度,通过自律,让收益回到合理水平,同时引导相关行业削减过剩产能,或者通过在海外设立合营企业,携手将国内相对过剩产能转移到海外,才是更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正途。

……

刘旭认为,光伏等行业应积极运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时向市监总局申请附期限地豁免禁止具有垄断协议属性的自律公约,在社会监督下削减产能,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合作创新领域开展联合研发,实现可持续发展。

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412131034474.html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过去十六年多来,还没有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开适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豁免禁止垄断协议的个案。希望客观上存在产能严重过剩,面临阶段性结构性危机的行业可以积极尝试在符合《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则的情况下向市监总局申请附期限豁免旨在削减过剩产能的垄断协议,尤其是新能源行业、建材行业、畜牧养殖行业。与此同时,各地市监局需要强化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财税补贴措施进行规范,责令相关企业限期分批返还相关补贴,从而釜底抽薪地防范基于此类补贴措施的恶性价格竞争继续蔓延。

延伸阅读:

(20)2024年12月12日,刘丽丽,新浪财经,光伏行业要学OPEC?网传配额不准确,哪些企业未上名单?

竞争法专家、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表示,如果是企业自觉自愿签订完全不具有约束力的公约,自行决定是否履行其中的内容,并不属于达成垄断协议,并不一定违反《反垄断法》,但如果自律公约有约束力,或者根据公约条款以及探讨自律公约过程中交互的信息开始统一限定最低价或者协同涨价,就可能会违反《反垄断法》。

https://finance.sina.com.cn/tob/2024-12-12/doc-inczeear0118258.shtml

但《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法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该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禁止。这七种情况包括“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情形。《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还要求:“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https://finance.sina.com.cn/tob/2024-12-12/doc-inczeear0118258.shtml

刘旭认为,由于国内需求相对疲软和欧美贸易壁垒导致我国光伏行业客观上面临结构性危机,这使得光伏行业有理由主张适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向市监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豁免禁止该行业旨在克服结构危机的自律公约。但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考察该行业自律公约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评估相关措施会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以及能否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https://finance.sina.com.cn/tob/2024-12-12/doc-inczeear0118258.shtml

刘旭表示,根据反垄断法实践,光伏产品的消费者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终端消费者,还包括光伏产业链各环节中处于下游的经营者,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怎么能让该产业链各环节所有消费者都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如果涨价能够保证该行业可持续发展,比如提高产品质量或者增加研发、改善服务,这些都会有利于消费者;或者因为提高了价格,利润上升了,企业愿意接受消费者的分期付款或者给消费者更好的交易条件,也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但需要看自律公约是否有相关约定。”

https://finance.sina.com.cn/tob/2024-12-12/doc-inczeear0118258.shtml

刘旭认为,达成自律公约之后,企业应该承诺或者规划,对消费者服务方面做出哪些提升和改善,否则只是增加了利润,但是消费者福利没提高,反而增加了负担,这是不公平的。而且自律公约不能是无限期的,应当根据供需情况、过剩产能消减进度,市场竞争环境和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附加一个期限。

  他建议,相关事项应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评估认定。国外也有类似情况,都要经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先进行核查评估,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随时重新进行评估调查。

https://finance.sina.com.cn/tob/2024-12-12/doc-inczeear0118258.shtml

“如果光伏行业的自律措施最终真的能够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并让该产业链各环节消费者都能从中受益,公众也是能够接受的。因为市场竞争是多维度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创新性上的竞争也都很重要,并不是价格越低越好。”刘旭表示,市场并非不能够接受涨价,但是要涨得合理,真的要把过剩产能要么输出去,要么去掉,要么升级,“通过自律,让收益回到合理水平,有助于企业消化过剩产能消减或出海的成本,也有助于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对支持该行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也是好事。”

https://finance.sina.com.cn/tob/2024-12-12/doc-inczeear0118258.shtml

刘旭则认为,行业协会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给予自律公约附期限的豁免,或者不持异议的说明,并附加行政指导意见,通过公开的程序,增加公信力和执行力。他还谈道,即便该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的相关措施仅限于国内市场,但很难保证所涉产品一定不会影响到海外市场,因此相关自律公约被海外调查的风险也值得注意。

https://finance.sina.com.cn/tob/2024-12-12/doc-inczeear0118258.shtml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昨天,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这既是要求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所作为,也是在倡导企业要合规经营,依法通过自律措施克服阶段性供需失衡的困难。希望光伏行业、风电行业都能积极运用《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时向市监总局申请附期限地豁免禁止具有垄断协议属性的自律公约,在社会监督下消减产能,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合作创新领域开展联合研发,实现可持续发展。
延伸阅读:

(19)2024年12月10日,陈琳,新京报,省级市监局亮反垄断执法“成绩单”,专家:有助于提高执法透明度

“全国各省级市场监管局在年底集中披露各自在2024年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是值得肯定的积极举措。”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不仅有助于通过提高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增强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的督促与威慑,更有助于提升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信力,提高各地消费者和经营者对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感知与认同。

……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33818322129004.html

“从目前公布的20个省级市监局反垄断工作进展来看,共通之处是各地都加大了反垄断法普法宣传与合规督导工作。”刘旭表示,除了组织合规培训,各地反垄断执法机构还灵活地运用了《提醒敦促函》,落实反垄断梯次性监管,对“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预防违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33818322129004.html

对比20个省级市监局2024年反垄断执法情况,不难发现,一些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更注重案件线索的排查,并及时地推进了立案工作。


例如,2024年新疆新立案5件,江苏新立案4件,山东和四川各新立案3件,北京、湖南各新立案2件。其中,北京、山东两地核查各类违反《反垄断法》案件线索超过40条,江苏核查了69条。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33818322129004.html

刘旭认为,这间接反映出北京市、山东省、江苏省三地经营者、消费者反垄断法意识比较强,在举报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案源线索上积极性更高。这也与三地律协组织本地反垄断律师积极为本地企业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有关。他表示,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明确,民事垄断纠纷中原告承担的合理的市场调查费用、经济分析费用、律师费用等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计入损失赔偿范围。这也会极大地调动各地律师、法务公司的积极性,更有动力为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广大普通消费者及时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33818322129004.html

不过,从办案效能来看,过去11个月里,这20个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只有北京、上海、天津、安徽、四川各办结1件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山东、内蒙古各办结2件,新疆办结3件,湖南终结调查4件。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方面,只有北京和宁夏各办结1件,安徽纠正了2件,广东调查了3件,江西纠正了9件,其他省份则没有披露查结此类案件的数量等情况。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33818322129004.html

刘旭表示,前述年度反垄断执法结案数量上的差异,一方面可能与各地反垄断机关人员编制的数量、执法工作预算金额有关,另一方面也可能与各地政府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考核要求有关。“反垄断执法本身并不会直接促进各地经济增长,但是通过让极少数违法者受到惩罚,可以让受到损害的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得到法律救济,在伸张公平正义的同时,让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环境获得修复的机会,并对其他同类违法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刘旭说,只有当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垄断行为增加的交易成本得以消除,才会间接促进经济增长、刺激消费、带动就业。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33818322129004.html

因此,各省、市、自治区更应积极地提高反垄断执法人员编制和执法透明度,依照2021年12月1日生效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通过对举报违反《反垄断法》案源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上限100万元的奖励,加速清理核查各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从严查处、及时曝光顶风违法的经营者,消除阻碍本地经济增长和促进消费的各类垄断行为。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33818322129004.html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很高兴看到各地反垄断执法工作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也非常感谢一线执法人员在编制和经费有限,工作压力和工作阻力都很大的情况下,发挥“守岛人”精神,坚持推进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时也再次呼吁关注反垄断法实践的律师可以通过动员本地律协,调动更多律师的积极性,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好反垄断合规、举报案源线索、支持受到垄断行为损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后继诉讼中依法维权。
延伸阅读:

(18)2024年12月10日,杜知航,财新,英伟达受中国反垄断调查 回应称凭实力 (本文阅读需读者登录财新账号)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相比欧盟(法国)、英国和美国对英伟达的反垄断调查,中国调查英伟达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调查难度更低,但处罚金额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很大。而且2014年原工商总局对微软的调查和2018年市监总局对美光、三星、海力士的调查都至今无果。这或让英伟达更倾向于推动斡旋以自保。

而且,相比2022年修法前,对附加限制性条件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最高50万人民币,现在依据现行《反垄断法》,按违法者上年度销售额50%顶格处罚……这意味着英伟达可以用大约上限28亿美元来游说特朗普政府调整半导体出口管制,从而避免这些罚款最终全部落入中国财政部。
只不过,这样会让国际社会和外国同行更加关注中国反垄断执法透明度不足,多个涉外案件执法涉嫌烂尾,是否存在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执法尺度不统一,以及是否涉嫌将反垄断执法用于贸易战反制措施的问题。当然,这也可以给市监总局一个契机,及时完善反垄断执法信息公开,强化内部反腐防腐工作机制,提高国际公信力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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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24年11月23日,付静,财联社,罕见《报告》回应“苹果税”质疑!刻意回避区别对待中国市场?苹果:应不会公开置评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苹果公司没有说明,在应用软件商店开发与维护上,美国市场与中国市场存在明显的成本差异。但客观现实却是,中国软件开发者需要顶格支付佣金抽成30%,这一抽成比例高于美国市场的应用软件开发者,以及韩国、欧盟市场的应用软件开发者,这份研究报告对此没有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

他认为,此次苹果的发声夸大了苹果的价值贡献,却淡化了苹果在中国的“强硬”。……

https://www.cls.cn/detail/1867809

同时苹果称,中国App Store收取的有效佣金率低于适用于大型开发者的30%封顶佣金率。例如,考虑到苹果对App内广告收入不收取佣金,大型游戏开发者2023年平均有效佣金率低于20%。

但刘旭告诉财联社记者,“苹果应用软件商店的确只对比例并不非常高的应用软件收取顶格30%的抽成,但这些软件的总量并不少,且为苹果公司贡献的净利润也很惊人,但这些数据在该研究报告中没有得以体现,而这些应用软件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我国《反垄断法》的保护。”

https://www.cls.cn/detail/1867809
不过,财联社记者了解到,苹果App Store对中国和欧美市场采用不同的佣金比例、对第三方支付采取不同的策略问题,这些并未在文中提及。
刘旭告诉财联社记者,虽然研究罗列了苹果公司在美国、韩国、欧盟的不同收费策略,但是回避了为什么苹果公司不能一视同仁地对待中国市场和欧美市场的问题。他认为,区别对待可能与苹果公司在美国、韩国、欧盟遭遇反垄断调查与诉讼有关。
https://www.cls.cn/detail/1867809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期待市监总局能够及早公开对美国苹果公司启动反垄断执法调查,责令其一视同仁地对待中国市场和欧美市场,开放封闭生态,保障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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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24年9月21日,吴俊宇,顾翎羽,财经杂志,高通拟收购英特尔?有两大难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告诉《财经》,在中国,具体审查程序会按上述“规定”执行。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角度看,英特尔与高通在部分市场细分存在竞争关系,尤其是芯片设计领域两者业务高度重合。此前,高通收购恩智浦、英特尔收购以色列芯片制造商Tower的两大并购案都因没能及时获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批准,并购最都终失败了。
https://mp.weixin.qq.com/s/c19jlY5bXxj0r0xd8Hlxaw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虽然高通对英特尔的收购计划还只是酝酿阶段,但仍旧会引起业界的警觉。半导体领域类似体量的并购对产业链影响巨大。很难想象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者欧盟同行可能轻易批准这类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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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24年8月31日,邵冰燕,李潇潇,吴雨欣,澎湃新闻,市场监管总局督导阿里集团完成三年整改“成效良好”,释放了哪些信号

“国家一直在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平台经济发展与监管并重的政策始终没有变,而且希望能够实现常态化监管。”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告诉澎湃新闻记者。
……
“强化反垄断监管,始终都不会是阻碍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因素,而是更有利于效率提升、企业创新和消费者福利提升的推动力量。”刘旭进一步指出,过去三年,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的阿里巴巴、美团、知网来看,相关处罚并未给三家企业带来实质性的发展障碍。2020年底中央提出强化反垄断,消除了三家超大型平台所在领域的“二选一”行为,它们各自的竞争对手发展得也更好了,且没有以被处罚企业的衰败为代价,而是共同走向了扩大海外市场,争取高质量发展的轨道。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580089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虽然由于客观原因,能够通过媒体传达的和自己想表达的存在着差距,但至少可以强调反垄断执法对于平台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不过,相比欧盟《数字市场法》,国内反垄断执法的效率低,透明度差,覆盖面窄,已然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相比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的阿里巴巴,那些涉嫌存在违反《反垄断法》行为,但没有被处罚的超大型平台企业,在过去三年是否有着像阿里巴巴一样的自我改革的决心和成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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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4年8月24日,顾翎羽,财经杂志,小米汽车倾销了吗?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告诉《财经》,《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如下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新能源车等高科技产品而言,前期大量研发成本和营销成本需要在实现一定销售规模后进行分摊,然后才能实现合理的利润。而小米汽车刚上市不久,规模有限,因此无法判定其价格是倾销行为。

https://mp.weixin.qq.com/s/aQd21s8rgnb3MK0QG5g4Tg
另外,根据2019年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第六条第二款,尽管《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固定转售价和限定最低转售价,但新能源车在新车上市后的九个月内,以特定价格激励经销商努力推广新能源车,加大销售力度,扩大市场对新产品的需求是必要的,《反垄断法》里的禁止条款在此期间内可以豁免。
小米汽车2024年4月3日完成首批交付,上市尚不足九个月,所以小米即使固定经销商的售价,也不违法。相反,对于那些已经上市超过九个月的新能源车,汽车厂家仍旧固定或者限制经销商的最低售价,就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https://mp.weixin.qq.com/s/aQd21s8rgnb3MK0QG5g4Tg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活跃。但除了较为直观的价格竞争,还有创新与服务竞争。期待车企可以在重视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前提下,开展多元化竞争,满足差异化需求,不要迷信“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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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4年8月10日,陈琳,新京报,向流量至上、“饭圈”乱象说不,北京直播带货新规解决哪些痛点?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直播带货”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售后服务缺乏保障,以及通过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开展营销,盲目追求流量、吸引用户关注的情况。对于这些问题,《指引》基本上都做出了回应。

去年京东与直播带货主播李佳琦之间的争议曝光后,李佳琦的“全网最低价”引发了不少争议。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23258674129309.html?shareuser=154986981012301

刘旭表示,现在“全网最低价”的表述比较少了,但会有一些新的套路,“例如先提价再降价。另外,一些在线上销售、线下履约的服务,如旅拍服务,则可能出现履约时给出线上销售时没有提及的增值服务,诱导消费者购买增值服务。”刘旭称,已有多个类似事件被曝光,如旅拍消费过程包括服装、化妆、拍照、出片4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隐形消费”的可能。有网友分享称,“化妆时连贴假睫毛也要额外收费”。

《指引》第二十五条(三)明确:直播带货人员在直播带货活动中,宣传的商品价格、商品名称、产地……性能、重要参数、规格、等级、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应当与商品图文信息一致。刘旭表示,这一条能有效遏制直播带货中的“低价套路”行为。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23258674129309.html?shareuser=154986981012301

刘旭认为,上述规定具有比较突出的现实意义。他表示,最近巴黎奥运会直播就出现了“饭圈文化”的苗头,受到公众的反感和主流媒体的批评。但是一些直播间会试探违反公序良俗的底线,搞“擦边”营销。“公序良俗的尺度比较难以把握,尤其是在涉及青少年心理健康、误导老年人方面。”

刘旭说,《指引》为直播带货主播提供了一个合规整改的方向。“后续还需要由直播平台自身建立内部合规管理机制,针对不同品类的直播营销服务建立更细致的合规建议,或者聘请各行业专业人员协助处理合规中可能存在的分歧。”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23258674129309.html?shareuser=154986981012301

刘旭认为,《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与2023年11月修订的《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都是对2021年《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细化。这类合规指引主要是以软法的方式引导直播电商市场加强合规自律和互相监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23258674129309.html?shareuser=154986981012301

“相比调查周期长的行政执法,这类合规指引可以更加及时地引导直播带货行业的从业者进行整改,及早终止涉嫌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不利于该行业从业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刘旭说,当各类涉嫌不正当竞争、违规违法的直播带货行为被“下架”,相关从业者往往也就会更多注意在提高直播内容质量、加强对带货品质的甄别筛选、提高用户体验、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上下功夫。这有助于净化直播带货从业人员队伍,让真正有才华、重信用、真心为消费者着想的直播带货人员可以脱颖而出,为促进国内消费增长、拉动国内经济发展作出更多贡献。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23258674129309.html?shareuser=154986981012301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直播带货行业蓬勃发展,有助于促进消费,拉动就业,通过线上直播带动线下服务推广。但直播带货繁荣的背后也引发了许多争议和法律纠纷。积极地看,柔性的合规指引可以为行业优胜劣汰带来更多积极推动,也会让相关从业人员更重视合规经营和依法维权。期待各地市监局可以参考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对直播带货的合规指导经验,推进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完善合规管理。关注该领域的律师也可以为自己的客户提供更全面的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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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4年8月6日,吴俊宇,顾翎羽,财经杂志,英伟达的两个现实麻烦,被反垄断和延迟出货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的观点是,虽然英伟达可能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还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论证其是否滥用这一地位。例如,美国联邦司法部仍在调查英伟达是否要求云服务企业与其达成独家采购协议,是否差别对待那些同时采购竞争对手AI芯片的客户,在它们采购英伟达产品时给予更高报价。
……
刘旭进一步解释,英伟达收购AI企业并非个案。其他美国高科技企业也在进行类似的收购活动。尽管美国和欧盟、英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近两年对大型科技企业的收购案审查更加严格,但大多数收购案并未被禁止,即便可能引发对限制竞争的担忧,也都在附加限制性条件后获得批准,例如微软收购动视暴雪案。

笔者在转发这则报道时的补充说明:

欧美对英伟达的反垄断监管或将长期持续下去,从而更好地保障AI技术和各类场景应用领域产业链上游所依赖的硬件市场能够维持有效竞争。类似的,我国市场监管总局也曾在2020年附条件批准过英伟达收购迈络思,未来也不排除同样参考欧美实践,通过约谈提醒英伟达可能面临的反垄断风险,甚至与欧美同步展开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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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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