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国内个别大厂悄悄扩大了“封杀”竞争对手AI应用产品的流量分发渠道,或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或《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2024-12-27 21:53   北京  
2024年12月2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孔海丽发表报道《AI生死角逐:燃烧的黎明》,其中提到:

“巨头把控着最大的流量渠道,不仅拒绝其他家AI产品的投放,甚至在业务竞争上‘不讲武德’。”


近日,某大模型创业公司高管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在B端竞标中,国内个别大厂悄悄扩大了“封杀”范围,“客户如果选了别家大模型,做出来的应用产品也不允许走他们的流量分发。”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KEBFVMJ05199NPP.html
上述报道中提及的“国内个别大厂”的行为背后的商业逻辑虽然可以理解,但是违法风险不容忽视。
如果上述“国内个别大厂”涉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会因为限定客户只能与其在AI产品领域开展合作,而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也即涉嫌实施“二选一”行为,尽管其不排除存在提出正当性抗辩的可能性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3/art_f0fae9eb3a684fc39e84d89eabfc2caa.html
如果尚无法认定“国内个别大厂”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可能涉嫌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搜索降权、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扰其他经营者之间的正常交易,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者时间、参与促销推广活动等,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选择,妨碍、破坏交易相对方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妨害、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4/art_80019fe59e464196bef173dc56678a42.html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1905/t20190521_278357.html

但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上限只有300万元,因此,即便上述争议行为被认定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最终也不会让违法者付出太多违法成本。

考虑到调查周期可能因为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不配合调查而延长,或者虽然表明上表示配合,但客观上通过提供海量的证据资料、需要依赖特定专业人员通过人工解读来解释和分析的代码,延误调查进展,则会为争议行为的持续争取更多时间,进而通过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扩大违法收益,增加自身AI大模型或者相关应用产品的市场规模与用户忠诚度。

因此,未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仍旧更应当考虑提高处罚上限,让恶意拖延调查进程,或者不配合调查的经营者,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上述规则的威慑效果,更好地预防违法。



【延伸阅读】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刘旭,字绍耕,自2006年起至今发布竞争法博客文章千余篇、微博两万余则。开设该公众号普及竞争法知识,研究国内外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谏言竞争法立法、执法、诉讼与合规,监督国内反垄断法落实,助力中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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