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不可大意!解析新《公司法》中的合法减资程序

文摘   社会   2024-04-18 11:47   重庆  

(以下为正文内容)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本次修法是自1993年《公司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新增亮点颇为丰富。

其中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当属新《公司法》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期认缴制度。即,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五年内全部缴足。

在限期认缴制下,部分公司基于自身发展需求,或为保护股东利益等原因,已将减资方案提上日程。较之旧法,新《公司法》首次提及了违法减资的后果,其中更是明确:违法减资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为了避免公司减资出现违法情形,沦为“竹篮打水一场空”,平行线团队聚焦讨论在新《公司法》下违法减资的情形及后果,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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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减资程序的调整


新《公司法》下,减资程序可分为普通减资与简易减资(实务中也被称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其中,普通减资程序与旧法差异不大,仅在通知债权人环节增加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公告渠道。

一、普通减资程序基本不变

(一)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二)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六十六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如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不成立及可撤销事由,均可能导致减资程序不产生效力。因本文主题所限,暂不对决议效力的情形进行讨论。


(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实践中,平行线团队建议公司可在制定减资方案前就提前编制资产负债表,以梳理公司现有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进而选择合适的减资方案。

(四)通知债权人,并且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般情况下,公司减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对已知债权人,公司必须书面通知,并且公告;只有对于无法通知到或公司尚不知晓的债权人,才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关于“债权人”的定义,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王曦认为:从时间上看,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也包括减资决议作出后、减资变更登记前所产生的债权人。从确定性看,不论债权是否尚有争议,亦不论是否已届清偿期。

实践中,通知债权人是减资程序违法的高发环节。

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只进行了减资公告,未单独通知债权人;公司仅通知了部分已知债权人。

(五)办理变更登记

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尚未根据《公司法》新规修订减资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按照一般实践要求,公司需向市监局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登记申请书、减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公司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说明、减资公告材料等。

在办理变更登记环节,可能涉及的违法情形为:向工商部门出具的材料不真实。


二、首次确立简易减资程序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如适用简易减资程序减资,则无需通知债权人(但仍需公告),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公司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其他程序则与普通减资程序相同;但新《公司法》为简易减资程序设立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公司存在亏损,且已用尽其他补亏手段

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后,如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则一般可以认定公司存在亏损。公司在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存在亏损的,可以使用注册资本金弥补亏损,这一“补亏”的过程即为“简易减资”(形式减资)。

(二)简易减资后,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且股东分配受限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采用简易减资程序的,减少的注册资本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免除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公司不得分配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在《公司法》新规下如何办理普通减资和简易减资的具体流程,以及向市监局提交的材料清单尚未更新,有待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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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违法减资的责任‍‍


对于违法减资的行为,新《公司法》对其效力以及责任承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违法减资具有效力吗?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可知,违法减资的行为将不发生效力,公司将无法达到减资的目的。


鉴于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违法减资的无效规定,公司需要严格履行减资程序,避免个中风险。


二、违法减资后,哪些主体需要承担责任?


(一)公司


1.民事层面:公司债务原则上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2.行政层面:根据新《公司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五十五条:“如公司减资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减资股东


1.对公司:减资股东需退还收到的资金(或将股东的出资义务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向公司赔偿。


2.对债权人:减资股东在公司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即减资股东的责任是第二顺位,只有当公司资产被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减资范围是限定的,减资股东不累计承担补充责任。换言之,如减资股东在A案中已经承担了补充责任,则在B案中不再承担。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责任形式:过错责任。即:董监高提出的减资方案违反法律规定、未核实公司通知债权人情况、协助公司违法办理减资登记等,视为董监高具有过错,将承担相应责任。


2.责任范围:因董监高并非公司减资的直接受益人,故理论认为董监高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次要责任。


3.债权人权益因公司减资行为受到侵害,股东承担主要责任,董事等承担次要责任。若股东无法返还减资所得,或者返还后债权人的损失仍无法得到弥补,则董事等须在减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四)其他股东


关于其他股东是否承担责任,目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责任主体应限定为减资股东,亦有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内外”,对外由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对内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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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变化,公司该怎样合法减资?

根据经营发展需求,如果公司在新《公司法》背景下确有减资需求,可根据公司资产情况参考平行线团队的以下3点建议:


一、如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对外债务,则公司可依法履行减资流程,确保减资行为合法有效。


二、如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则可评估是否满足“简易减资”的条件,选择恰当时机实施减资。但需注意:“简易减资”并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如股东有减免出资义务的要求,则公司仍需履行普通减资程序。


三、如公司资产有不足,但仍有减资需求。建议公司梳理主要债权人及债务金额及期限等,在减资前尽量与主要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实施分步骤减资。


即,将减资过程与债务化解过程相配合,从而控制每阶段的债权人数量及债权范围,避免债权人挤兑,达到风险控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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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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