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如何认定?一文讲清土地闲置的处置策略!

文摘   社会   2024-08-01 17:17   重庆  

(以下为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若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持有者未能遵循既定要求或合同条款进行土地的开发与建设,则该土地可能被判定为闲置土地。


一旦土地被认定为闲置状态,使用权人可能需缴纳高额闲置费,甚至面临土地被政府无偿收回的风险。


本期,平行线团队将结合相关法规条文和实际案例,深入分析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措施,以期在为相关各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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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调查流程


1、闲置土地调查启动通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现可能的闲置土地后,应在30天内启动调查。在此期间,将向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明确通知:使用权人身份与联系方式、疑似闲置土地的具体描述、疑似闲置的事实依据与理由、调查重点及需提交资料的截止日期、使用权人的法定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2、使用权人陈述与举证


自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30天的时间提供反馈。使用权人应积极响应并依据要求,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利用现状、闲置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内的详尽说明。此环节旨在确保调查的全面性与公正性,给予权利人以充分辩解的机会。


3、全面调查取证行动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采取多元化手段进行深入调查,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询问当事人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证人、实施现场勘查,记录照片与视频资料、调取并复制与调查对象相关的土地档案文件,同时,要求被调查方就土地权利及使用情况作出详细解释。这些措施旨在构建全面、准确的调查体系。


4、闲置土地认定通知


完成详尽调查后,若土地被确认为闲置状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正式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该通知书明确:使用权人信息、闲置土地的具体状况、闲置事实的认定依据与情形、闲置原因分析及最终结论,以及任何必要的补充说明。此步骤标志着闲置土地认定的正式完成。


5、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提升


为增强公众监督与透明度,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积极利用官方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闲置土地的具体位置、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长等关键信息。若闲置土地的形成归因于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的行为,则在公开闲置原因的同时,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责任方,确保信息的全面性与时效性,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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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动工开发”的认定需满足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两个条件。

1、需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取得施工许可证为认定动工开发的前置条件。即便土地使用权人已开始或完成建设,若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规划报建,或未获得施工许可证,该建设行为在法律上不被视为动工开发,法院将不予认定。


2、需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实质性开发建设是动工开发的关键,具体要求为:对于挖深基坑项目,基坑必须完全开挖;对于桩基项目,所有基础桩应打入到位;对于其他项目,地基施工需至少完成三分之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取得相关开发建设批复文件后,还需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行为,若仅实施土方平整、搭建临时样板房等非实质性作业的,仍不符合“动工开发”标准。


“动工开发日”的认定: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的认定分为3类情形:

1、未动工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的动工开发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面积未达标: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3、已动工开发但投资额未达标:即使已动开发工,若投资额占总投资额未达到总投资的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土地亦被视为闲置。

需注意,这里的投资额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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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2类处置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第14条的相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被认定为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有权采取处置措施。处置方式主要分为两类:

一、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可抗力、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土地闲置。

包括以下7类情形:


这里需注意一下几点:

1、政府部门交付土地,需完成转移占有、保证土地权属的无瑕疵,同时还应该为土地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2019)最高法行再2号,法院认为:导致案涉土地所在区域不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适合建设施工作业通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以及电力供应等问题,固然有琪楠陵水公司未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但有些问题也是土地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


同时,案涉土地上有大量坟墓未迁移,还有当地村民栽种的林木未清理也是造成琪楠陵水公司不能动工开发的原因之一。因此,琪楠陵水公司未动工开发建设,存在政府原因。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主张因上述原因导致土地未动工开发的,需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进入司法程序的,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2019)最高法行申758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文泉公司提出案涉地块未开发是因为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造成,文泉公司不能证明因政府未批准案涉土地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而致其没有获得报建许可,并导致其无法动工开发,且在2005年至2018年长达13年的时间里,文泉公司一直未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建申请,案涉地块是否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土地闲置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阻却文昌公司申请开发的理由。


3、土地被司法查封后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不属于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8条范围内,也不适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的处置方式。

(2017)桂11行终31号,法院认定:宗地被人民法院因民事案件和公安机关因刑事案件司法查封,查封的原因是被上诉人自身的原因或与被上诉人有关;法院查封并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查封的法律文书也没有禁止被上诉人动工开发,被上诉人没有动工开发是其自身的原因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已被国土资源部于2016年6月27日公告废止。


因此,被上诉人的该国有建设用地被司法查封不能作为被上诉人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理由,更不能作为认定闲置土地的除外原因,本院对被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上述原因导致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以下几种处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法院最终认定:土地同时存在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和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下,政府既可通过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可通过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家依法有偿提前收回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为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款规定的“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综合考虑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评估方法、闲置原因等因素,参考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可抗力、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土地闲置。


处置方式方法为: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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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合理有效的土地管理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至关重要。通过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面对闲置土地问题,政府部门和土地使用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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