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责任大揭秘:谁是主要责任人?

文摘   社会   2024-10-17 17:18   重庆  

(以下为正文内容)




在刚刚过去的8月份,由于连续高温干旱,用电量激增,各地出现了多起因用电不当而导致的火灾事故。笔者亦正在办理多起火灾事故引起的财产赔偿纠纷,故平行线团队借此探讨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如何认定各方责任类型及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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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于较大规模或具有特殊性质的火灾事故,消防部门应当形成调查报告,其中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分析。对于这类有明确调查报告的火灾事故,法院直接依据报告中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调查结果进行认定。但对于更多存在赔偿责任争议的火灾事故,往往是缺乏详细事故责任调查报告的。


对于一般的火灾事故,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其中对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或排除或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进行认定。对于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火灾事故认定书》中一般对于起火原因的描述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起”或“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并无对于具体责任人和责任类型的认定。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将结合安全责任归属、起火点、合同约定的责任、各当事人实际情况等,予以审查后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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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各方责任的审理思路


1、实际使用火灾现场或越接近第一现场的人


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认为火灾现场的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排除风险的义务,故对于火灾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重庆市五中院(2019)渝05民终743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杨某为该厂房的实际使用者,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厂房内的用电设施设备,及时发现、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杨某疏于对厂房内的电气线路的及时排查,对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653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从过错程度对比上,对于前面分析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越接近于火灾第一现场,就越处于消防安全管理最前端,对现场情况和风险隐患就越应了解,对防范火灾发生的管控能力就越强,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避险和紧急救援手段也会越迅速和直接。故认定承租人XX应承担60%赔偿责任”。


2、经查明有未断电、使用大功率电器等行为的


若《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起,消防部门查明或法院审理中查明,当事人有私接线路、使用电器不当等行为,且又未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导致电气线路故障的,法院一般认为该行为人对于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重庆五中院(2020)渝05民终632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根据巴南消防支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位置及原因,本次火灾系因承租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用电不善、工作人员下班离开后未关闭电风扇、未拉闸断电引发具有高度盖然性。本案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存在私接线路、使用电器不当、未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以及其员工疏忽大意等,对本次火灾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3、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协议约定了安全责任人的


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若约定承租人为承租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或安全防火第一人,这种约定通常视为有效。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承租人作为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没有其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安全责任人一般承担主要责任)。


重庆一中院(2018)渝01民终400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宏宇家具厂与刘群冠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刘群冠应负责‘所租用场地的消防工作’、‘严禁在车间使用明火,严禁生产、宿舍混合使用’、‘经常检查电线线路,开关、电线老化应及时更换,电线、开关不得超负荷使用’、‘所租厂房内的灭火器及消防设施’。而刘群冠却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在承租房屋内生产、生活混用,在库房无人看管时又未及时关闭电源,导致承租房屋内的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对此刘群冠的过错明显而直接。”


4、若火灾发生地有相应物业服务方的


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如果物业管理方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排除隐患不及时的情况,但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物业管理方通常承担次要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653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殷某某作为C区现场负责人,负日常管理、检查和消防安全防范责任。但殷某某对此情况予以漠视,反应了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未尽到管理责任。从过错程度对比上,对于前面分析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越接近于火灾第一现场,就越处于消防安全管理最前端,对现场情况和风险隐患就越应了解,对防范火灾发生的管控能力就越强,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避险和紧急救援手段也会越迅速和直接。故认定承租人应承担60%赔偿责任,殷某某作为管理人承担20%赔偿责任”。

重庆五中院(2017)渝05民终336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幸松陶瓷市场公司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库房出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行政处罚),幸松陶瓷市场公司作为重庆华岩幸松陶瓷市场产权人、管理者,应当对雅玛西公司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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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审理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产生的纠纷,通常认为起火点所在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主要责任人,在没有其他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火灾的情况下,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一般会承担主要责任;火灾事故所在地的管理方,一般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当然,以上结论基于有限的案例研究得出,而现实中火灾事故的发生通常涉及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情况还需结合消防部门或法院调查的具体事实,从侵权责任角度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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