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内容)
2024年6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比旧版,新版《办法》有以下两大亮点:
1、价格管理形式调整: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统一调整为政府指导价。
2、空置房屋收费标准协商:明确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实践中,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拖欠问题成为物业服务纠纷的常见原因。《民法典》规定业主不得拒付物业费,且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而一些业主提出,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应按标准收费的50%计收。
本期,平行线团队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讨重庆市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如何确定,以及业主常主张的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应按标准收费的50%计收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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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物业费:半价缴纳的法律依据
1999年9月1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以下简称“398号《办法》”)实施,第二十条规定: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大厦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尚未入住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含开发商)应缴纳50%的物业管理费。
2004年12月31日,针对执行中产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存在的问题,重庆市物价局作出《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4]778号】(以下简称“778号《办法》”)第七条规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2015年5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办法》”)实施,36号《办法》删除了空置房屋缴纳50%物业服务费的规定,不再强制要求物业公司对空置房屋三表未动的情况下半价收费。
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68号《通知》”),第八条规定: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价〔1999〕398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同时废止。
2015年,36号《办法》、68号《通知》出台,空置房屋半价收费似乎退出了历史舞台。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再次强调,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得拒绝支付物业费。
那是否意味着,业主不再享有空置房屋半价缴纳优惠,而是业主一旦接房,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开始,就必须全额缴纳物业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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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36号《办法》删除了空置房屋缴纳50%物业服务费的规定,但根据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本办法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且《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和第九百四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即使服务期限届满,业主未做续聘或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服务时,原合同仍有效,但服务期限变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也就是说,在36号《办法》实施前,已经签订了《前期服务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在未重新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情况下,业主仍需按原合同缴纳物业费。
而398号《办法》、778号《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均应当按照398号《办法》、778号《办法》规定的空置房屋半价缴纳物业费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4月17日,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物价局发布《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309号】表明:按计划,自2017年5月1日起,《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也就是说,在2017年5月1日之前,重庆并未全面实施36号《办法》。
新修订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再次强调,空置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这为半价收费提供了合理性基础。因此,平行线团队提醒广大重庆业主注意审查物业公司的收费情况,避免不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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