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职务代理还能如何避“坑”?

文摘   社会   2024-04-11 14:30   重庆  

(以下为正文内容)



职务代理行为在商事活动中广泛存在,一方面,职务代理极大地提高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商事交易活动的效率;另一方面,职务代理也存在规则模糊、被滥用、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的风险。


本期,平行线团队对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法律限制及法律后果进行详细梳理,并通过参考过往案例的裁判规则,提供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从而降低交易风险。





1


什么是职务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职务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如下:





2


职务代理的法律规范‍‍


除《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对职务代理的概念有规定以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下称《解释》)可视为对职务代理的细化解释:


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情形,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超越其职权范围:

(一)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的事项;

(二)依法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不属于通常情形下依其职权可以处理的事项。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依据前款确定的职权范围,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第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对行为人的职务概括授权范围依照行为人的职位、职权而定,且仅限于日常交易。上述列举的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属于非日常的重大事项,若行为人无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不得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若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不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法律效力,亦不由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点有别于无权委托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则。


第三,法人、非法人组织因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事项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有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另外,《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列举的法定职权一般涉及以下3种常见情形:



与之相关的裁判案例及法院观点如下:





3


职务代理的风险防范:2个角

为此,平行线团队建议,可以从以下2个角度加强风险防范:


一、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管理建议


(一)完善公司章程中对职务人员职权范围的规定;

(二)加强公司内部权限管理、完善业务审批流程;

(三)建议为员工统一印制含有公司标识(或防伪标志)的名片,及时披露员工权限;

(四)如因业务经营需要为员工开具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及期限;

(五)对外签订合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员工及对应权限,且在该员工发生职务变动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人。


二、对交易相对方的建议


相对方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如果对方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应要求对方提供盖有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确认其是否具有相应代理权限。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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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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