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内容)
本文以恒大的财务数据为引,浅析公司法下现行利润分配制度之不足,进而阐述学界广泛提出的引入偿债能力测试等改进建议,以供期引发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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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集团涉嫌“庞氏分红”
恒大2021年中期报表显示,恒大集团共有1.71万亿港元的债务,其中一年内到期的债务为1.43万亿港元,而账面非受限货币资金仅有1043亿港元,短期债务现金缺口高达1.33万亿港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9 -2020年间,其累计向股东支付现金分红809亿港元,平均股利支付率高达43.43%。许家印家族在恒大上市以来12年间共分得的现金股利高达近60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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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利润分配制度的弊端
损害债权人肥了股东
恒大集团不加节制的利润分配行为,造成了公司债务难以偿还,而股东却是巨富。这也是当前存在一种奇怪现象,即损债权人而肥股东。如此势必挑动普罗大众的敏感神经,也违反了债权优先于股权的传统法理。而这种现象本质上是一种不当利用现行利润分配制度的非伦理行为,也是现行利润分配制度弊端的客观体现。
(一)现行利润分配制度
首先关于利润的概念与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7-40条,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金额通过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等科目进行计量。
由此可看出利润是后期经营所得,在资产负债表上经累计形成存留收益,与股权投资者初始投入形成的资本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相对独立,但又共同构成了整体的所有者权益。在公司没有债权投资者(即负债科目)的情况下,利润是完全由股东资本产生的;存在债权投资者的情况下,则利润由股东、债权人的共同投资经营而产生。
在对利润的性质进行剖析后,我们再来看现行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法第166条明确进行利润分配的程序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缴纳所得税→提取法定公积金→进行利润分配。显然现行利润分配规则的基础是追求资本维持原则,即优先恢复、保障股东资本投入这一最低限额,可以用作分配的只能是公司的净利润,而股东投入资本是不能用作分配的。
通过对比公司法中的股东资本取回制度(资本减少、股权回购),利润(存留收益)与股东资本虽然同属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但现行公司法在利润分配与股东资本取回之间采取了两分法,利润分配只需要满足公司法166条规定,其严格程度显著低于公司法下的股东资本取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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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制度是法学界、会计界公认的复杂而混乱一个领域,公司利润分配是一个系统性问题,旨在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实现一定程度的利益平衡。以恒大为代表的公司经营困境充分反应了现行的利润分配制度对债权人的保障不足,故而一些学者主张引入起源于美国法的偿债能力测试,一些学者则主张在满足偿债能力测试的基础上仍需穿透现利润分配的最终资金来源,以避免现金分红呈现庞氏特征。
(一)偿债能力测试
顾名思义,偿债能力测试是指测试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后是否有能力保障债权安全,以此决定公司是否可以进行利润分配。故该测试的核心问题是设置具体、恰当的测试判断标准。在摒弃美国法偿债能力测试中不适宜中国国情的部分后,可以可考虑设置现金短债比、资产负债率两项指标。
现金短债比是公司短期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现金短债比=货币资金/年末短期负债×100%。按国内的统计口径, 货币资金指“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和“受限制资金”,短期负债则指流动负债项中的“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参考房地产行业三道红线标准,现金短债比不得小于1,若该比值过低可能导致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关于资产负债率,参考房地产行业三道红线标准: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总负债-预收款)/(总资产-预收款),该比率不得高于70%。资产负债率体现的是公司整体的偿债能力,主要用于保障公司长期债权的安全,与注重短期的现金短债比相结合共同构成偿债能力测试标准。
(二)现金流量穿透测试
在满足偿债能力测试的基础上,若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可以进一步使用累计流量法、当期流量法,对公司拟分配现金的来源进行穿透式审查,若现金分红中存在来源于债权人的资金,可本次利润分配触及庞氏行为,可据此来立法规制是否准予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流量穿透测试内容主要归于会计领域,需要引入可供股东分配的自由现金流量概念,本文以相对简便的当期流量法做简单介绍。当期流量法的判别公式可以设定为:当年现金分红总额-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自由现金流量,其结果若大于0,则属于庞氏分红;反之,则不属于。其中可供股东分配的自由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资本支出-利息支出。
其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取自现金流量表数据;资本支出取自现金流量表“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数据;利息支出包括费用化和资本化利息,且为现金支出。
以上关于利润是否可分配的测试涉及较多财务专业知识,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中信用水平不足、董事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故在立法层面可以要求公司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直接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中增加关于利润分配的评估意见,董事会只需要根据评估报告做出决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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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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