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内容)
近期,无人驾驶技术成为热门话题,这项技术集成了人工智能、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等前沿科技,实现车辆的自主驾驶和智能调度。百度Apollo推出的“萝卜快跑”自动驾驶网约车服务,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武汉等全国多个城市开通运营,重庆的永川区也有了“萝卜快跑”的身影。
然而,无人驾驶这一新兴技术快速发展的背后,也伴随着一系列复杂而深刻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律师视角出发,对无人驾驶可能涉及的、公众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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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网约车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混淆、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对手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本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删除了此条规定,2019年的修订同样没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规定低价竞争行为。
2、具体分析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判断标准在于其行为是否以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为目的。若无人驾驶网约车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运营成本,进而在价格上形成优势,本身并不直接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在于其降价策略是否合法、合理,并充分考虑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且根据上述法规,网约车作为科技创新的产物,其定价、服务内容等通常受市场调节,而非政府直接干预。
因此,只要其定价和服务内容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法规,就不应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但仍需注意,若平台公司恶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则依据相关法律仍有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风险。这种行为虽然短期内对消费者有利,但长期来看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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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网约车应如何保护数据与隐私安全?
无人驾驶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数据,包括乘客信息、行驶轨迹等。这些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等相关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1、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中的第六章,还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等法律法规都对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2、责任与措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无人驾驶网约车平台需严格遵守数据保护和隐私安全的规定。
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乘客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确保数据不被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同时,平台还应尊重乘客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收集、使用或披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若发生乘客信息泄露事件,平台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平台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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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无人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出行领域带来了新的变化,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平行线团队将会持续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动态,为相关方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建议。同时,也呼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推动无人驾驶技术的健康发展,为构建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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