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收藏品诈骗——两种定性,三大无罪辩护要点

文摘   社会   2023-12-28 17:17   重庆  

(以下为正文内容)



随着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开展,涉收藏品诈骗案件开始被社会广泛关注,呈现出犯罪对象精准化、犯罪组织公司化、犯罪手段专业化等特征。
 
收藏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不仅具备收藏、欣赏、传世的价值,还有其特有的投资属性与行规行情。故而,收藏品交易中诈骗罪的认定远较一般商品要复杂。基于此,本期平行观法将从实证研究入手,通过对涉收藏品诈骗案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分析涉收藏品诈骗案件的行为模式,总结类案的特点与规律,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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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诈骗模式,“套”空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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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库:alpha大数据

关键词:“收藏品”“诈骗”

裁判文书数量:1393份


根据检索结果所体现的收藏品诈骗案件中,行为模式有以下特点:

 

一、以高价求购、溢价回购、到期回购、投资返利、虚构藏品或其价值为由诱骗被害人购买收藏品


(2021)晋0109刑初561号案

被告人陈某、于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公司,雇佣业务员,培训专门话术,编造和故宫博物院成立合作,低价购进纪念币、玉器、邮票、字画类产品并核定出售价格,针对老年人群体以高收益、高回报、成为北京故宫会员、字画为名家制作、可以到拍卖会进行拍卖、短期内可以升值等虚假理由诱骗被害人购买所谓的收藏品进行投资。


二、以帮助客户高价拍卖、成为会员减少拍卖费用等方式诱骗老年客户购买“藏品”,但无任何拍卖行为

 

(2020)川0105刑初840号案

被告人张某、谢某等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的形式谎称可以帮助客户将其收藏的藏品及在该公司购买的藏品在国内、国外拍卖公司进行高价拍卖,以此邀约客户到公司了解情况,随后以减少各种拍卖税费、运费、保险等理由要求客户购买公司“藏品”成为公司会员,购买“藏品”金额越大,拍卖费用越低,诱骗客户购买“藏品”,经查该公司无任何拍卖行为。


三、夸大藏品实际价值,以帮助被害人拍卖、售卖、宣传藏品为由,与客户签订藏品展览、推广服务合同或服务协议,骗取高额推广费、拍卖保证金、鉴定费、专家费、认证费好处费,但无任何拍卖行为

 

(2019)苏0402刑初129号案

被告人陶某某与姚某、邓某某三人出资创办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经营模式为:公司业务员按照事先培训好的“话术”联系被害人,询问被害人是否将收藏品出售并虚报藏品价格,谎称公司可以帮助被害人以多种方式宣传并销售藏品,且公司一直保持很高的销售率,将被害人骗至公司。然后由公司鉴定师陈某某(无资质)对藏品进行真伪鉴定,为了让被害人交纳高额推广费,不论被害人的藏品是真是假,一律将藏品说成真品,并夸大藏品的实际价值,让被害人交纳人民币5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鉴定费。鉴定结束后,由业务员将被害人带至总监处,总监根据迎合被害人心理价位的原则再与被害人商谈具体销售金额,诱骗被害人签订服务合同并交纳高额藏品推广费。


四、以亲情关怀、溢价回购手段向老年人集资诈骗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之三

以“退休、有闲钱”的老年群体为对象,组织员工将低价购买的纪念币、邮票等物品渲染成具有艺术价值、收藏价值的收藏品,诱骗老年群体购买并承诺一年后溢价20%回购。案发时,许某燕共非法吸收资金192万余元,仅向部分老年人返还本金及收益18万余元,未兑付本金1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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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经营模式,均存在定性争议


上述涉收藏品诈骗经营模式大体可归为两类,一是以各种理由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仿冒字画、劣质玉石等藏品而骗取销售费用;二是以帮助被害人代为销售、拍卖收藏品为由骗取“高额宣传推广费”“拍卖费”“鉴定费”等服务费用。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经营模式一,存在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定性争议;关于经营模式二,存在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定性争议。笔者认为可以分别对两类经营模式予以认定:

 

一、骗取销售费:民事欺诈VS诈骗罪

 

1.主观故意不同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骗钱”,而民事欺诈的主观目的是“赚钱”。收藏品相较于一般商品具有特殊性,其价值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鉴别能力,而每个人的鉴别能力又各有不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涉收藏品诈骗罪主观故意的判断往往较为难以把握,故应该注意从外化的客观证据去认定,即行为方式、后续行为、不能归还财物的原因等。

 

(1)明知所出售的收藏品真实价值明显低于售卖价值,却依然通过实施打配合、抢名额、冒充同行报高价、冒充国家收藏协会工作人员、买家夸大藏品价值、合买投资、感情欺骗等一种或多种欺骗行为,诱使购买人高价购买收藏品的,即可推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2)公司是否具有内部合规制度、退货制度。面对买家的退换货申请,若公司具有完整的退货、退款流程,且退还了部分款项,是区分欺诈与诈骗的重要因素。

 

(3)行为人是否获得财物后逃跑;肆意挥霍所得财物;使用所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

 

2.财物的取得方式不同即是否对价取得财物。诈骗罪是无对价取得财物,民事欺诈是有对价取得财物。销售过程存在夸大商品质量、市场前景等现象,售价与进价间存在差额,是收藏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常态。而且客户在支付货款后也获取了相应的收藏品,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明确,系民事欺诈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3.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是否得到履行。在双方约定的服务已得到履行且与市场价等价的情况下,行为人完全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自然在法律上不构成诈骗犯罪。

 


4.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由于收藏品的投资价值,相当多数买家涉足收藏品行业是为了投资获利,被高价出售也是市场经济所允许的范畴。“被害人”是基于侥幸心理、投机心理投资其藏品、艺术品进而处分财产还是基于错误认识,是认定罪与非罪的考量因素。

 

三、骗取服务费:诈骗罪VS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两罪具有不同的法益侵害性。合同诈骗罪主要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可从市场主体、合同内容、合同目的等角度实质判断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市场经济活动、是否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虽有合同但并未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应构成普通诈骗罪。

 

1.合同一方是否为市场主体。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法条并未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做出特殊限制,只要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均构成合同诈骗罪。需指出的是,若合同双方均不是市场主体,不具有真实市场交易的意图,不具备进入市场的前提,市场秩序也不存在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

 


2.合同内容是否体现市场经济关系。首先,合同应立足于市场经济活动,体现市场交易秩序。若合同双方不存在交易关系,便不存在市场交易秩序问题;其次,合同应以财产权利为主要内容,体现双方的财产流转关系;再次,合同应体现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营利目的等合同要素。

 

3.合同目的是否是基于市场活动产生的营利性。两罪的区分,除考证上述合同主体、内容等要素外,应着重考证行为人的目的要素,可从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因素是合同本身,还是合同以外的因素进行辅助判断,即将签订、履行合同作为诈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还是真正有意义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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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类型,厘清无罪辩护思路


检索库:alpha大数据

检索关键词:“收藏品”“诈骗”

检索时间段:2015年——2023年

涉收藏品诈骗案件不起诉决定书数量:133份


据检索结果统计,收藏品诈骗案中不起诉决定书所占比重约为1/6,反映出律师在检察院阶段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协助办案机关查明案情,防止错误起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决定书共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一、法定不起诉

 

1.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罪。(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实现承诺的意愿,客观上有履行约定行为,履约具备现实可能性。作为一家正规的收藏品交易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有正规的经营场所、一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鉴定团队,且经过长期公开经营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和买家群体,有资金有实力也有渠道实现收藏品的鉴定、拍卖、交易。(2)虚假宣传内容一般限定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即在该商品、服务原有性能、质量、价值的基础上予以夸大,或者即使虚构了原本不具备的性能、质量、价值,但虚构的内容并不对被害人最终购买商品、服务产生决定性影响;(3)收藏品的价格与价值对价相当,虚假宣传行为赚取的差价符合一般市场规律、被害人所期待的价值对价。

 

2.未达到“数额较大”量刑起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二、存疑不起诉

 

1.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公司具有完整的退货、退款流程,且退还了部分款项;(2)服务合同约定的是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已真实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例如拍摄宣传、图片、视频、广告并放到电视、互联网推广;(3)公司有健全的内部监督处罚机制,对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的员工进行处罚;(4)获得财物后无逃跑、肆意挥霍所得财物、使用所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等行为。

 

2.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1)拍卖、展览平台具有真实的交易记录,且宣传信息是真实的;(2)专家具备相应的资质,根据收藏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并不存在隐瞒事实或者虚构市场前景、虚高收藏品的价值;(3)已经进行真实拍卖或者真实展览,所收取的费用以及实际服务内容基本与合同相符;(4)销售的收藏品是真实的,系国家权威机构公开发行,具有升值空间是真实的。

 


3.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1)“被害人”依据收藏品特有市场属性,基于侥幸心理、投机心理投资藏品;(2)买家知晓收藏品交易的高风险性,《合同》和《风险提示告知书》中明确提示买家存在亏损、不能成交的市场风险,无法保证获利。

 

三、相对不起诉

 

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诈骗罪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不仅能在法院审判量刑时得到宽大处理,在审查起诉时可能认定没有必要对行为人科处刑罚,可以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等。

 

综上,每一类刑事案件都存在其辩护逻辑,收藏品诈骗类犯罪相较于普通诈骗,不管是定性还是证据上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全文是对涉收藏品诈骗案件无罪辩护的一点浅思,作为辩护律师,我们需在个案中厘清辩护思路,准确判断罪与非罪,从而选择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辩护方向;实践中,也可以通过定性差异、核实数额计算方式及大小、量刑情节作罪轻辩护,多维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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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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