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内容)
企业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安排和管理通常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由于该制度本身与员工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进行保障。
一般而言,企业年休假制度在实行中容易出现诸多风险,包括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年休假时间和未休年休假工作低于法定标准、未留存劳动者同意不休年休假证据等问题。为减少后续劳动纠纷,本期平行观法为大家介绍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来规避年休假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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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企业年休假规章制度
企业应通过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制定年休假制度,并主动核查年休假规章制度的内容,以确保合法有效。
一、年休假的期限不能低于法定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对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期限有明确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能直接规定“员工主动离职则不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根据相关法律,该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避免不区分情形直接规定“年休假当年未使用即视为自动放弃”
建议企业区分情形区分“因个人原因“和”因公司原因”来规定年休假未使用的情况,并及时支付相关劳动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未休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的截止期限建议延长至下一年度
具体可延长至下年度3月底、6月底、12月底等,并且明确延长年休假的审批程序和逾期仍未休假的后果(视为主动放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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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年休假期限资料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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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年休假过程管理和证据管理
一、加强年休假的启动程序管理
年休假可以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也可以由劳动者主动申请,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休假,必须由劳动者对休假期限和休假具体时间等内容发表书面同意意见;
2.劳动者主动申请的休假,由劳动者载明休假的依据、期限和具体时间,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或者直接同意;
3.用人单位要关注劳动者是否存在不应当休年休假的法定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加强年休假完成的确认工作
劳动者休完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在上班后3日内签署年休假完成确认表。
三、加强因劳动者原因不休假的证据管理
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应要求劳动者提交书面申请,并载明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该书面申请应有签字和捺印。(具体申请模版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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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支付正常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
微信:18581238333
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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