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企业高管16种民事责任情形

文摘   社会   2023-10-26 17:17   重庆  

(以下为正文内容)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维持生产经营良好运转的重要人员,我国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有明确的约束和要求,此等约束和要求是保护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

下文将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定职责和要求进行归纳总结,以期提示企业高管应注意的民事责任风险。



1


企业高管的范围‍‍‍‍


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第1款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针对高管人员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梳理如下:




2


企业高管9种民事责任详解


1.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责任。


公司法第147条做了一般性规定,即高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148条对高管的忠实义务进行了列举,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规定,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规定,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以上对高管忠实义务列举的禁止性情形,若违反,不仅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同时,法律也规定高管从事上述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即公司有权起诉高管要求支付上述情形下的全部收入。


2. 未积极履行对股东出资的催缴职责,承担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该规定前提是在增加注册资本时,负有缴纳资本金义务的股东不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资本金时,董事和高管应当进行催缴,积极履行勤勉义务,否则,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董事和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责任作者理解为增加注册资本金未到位范围内的支付责任,董事和高管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责任的股东追偿。


作者建议,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在股东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义务到期后,作为高管,应联合董事,向股东发出书面的催缴资本金的函件,或是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表达催缴之义务,且建议多次催缴,以证明自己尽到了该项勤勉义务。



3.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和补充责任。


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该条规定了高管两种担责的情况:


第一种是公司返还出资诉讼,即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诉讼中,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高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第二种是公司债权人诉讼,即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讼中,其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有权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高管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补充责任和高管的连带责任,只限一次,已经承担责任的,不能再被判决承担。


4. 对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有过错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是,在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时,因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导致原股东将还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进行处分,导致受让股东无法取得转让的股权,受让股东除了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外,还有权要求有过错的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


认定高管是否有过错,作者认为应当以高管是否尽到了勤勉义务为考察标准,即是否做了本职工作,是否怠于履行相关职责,而该处的责任形式没有具体规定,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都具有可能。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高管的责任比例。


5.高管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有关的文件和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的是,高管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债券存根、会计账簿的,并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起诉渎职的高管,要求高管对其相关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还是属于高管勤勉义务的延伸。


6.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董监高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受损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罗列了常见的利用职权受贿,利用职权获得非法收入,侵占和挪用企业资产等常规情况外,还规定了“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三种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况,明确了企业向有关责任人员索赔的责任。



7.高管公开承诺披露有关信息而又不披露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又不披露的,因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起诉有关人员,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提示高管等人员谨慎作出承诺,否则可能担责。


8.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高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85条规定的高管等人员的过错责任。证券交易中,信息的披露对投资人的投资分析和决策至关重要,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负有严格的责任,高管等有关人员一旦存在履职过错,造成投资人在交易中受到损失的,此种连带责任是不可避免的,且投资人的损失有时是巨大的。


9.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该规定来自《证券法》第44条。需要注意该条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况,即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同时,该条第二款还规定,高管等持有的5%以上的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股权。


以上为现行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9种情形的分析,供读者参考。


后续文章将继续梳理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规定、刑事责任规定等情形,以完成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风险全面梳理的目的。







本期作者








往期推荐


 优先权客体不应“机械”认定!这些除外与替代情形,应注意
 适合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立法路径探析
 防止“恒大集团庞氏分红”再发,根本上需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欠钱不还?不可能!4种追债方式
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法律观察|实务研究|合作咨询

微信:18581238333





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免责声明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内容仅供读者交流之用,与文章作者所供职的执业机构无关,亦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基于法律的变化性,我们暂不保证会在载明日期后继续对有关内容持续更新。

因此,不建议广大读者仅依赖于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任何决策,若造成不良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另,每起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您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若您就文章所涉相关问题,想要进一步实务探讨或个案咨询,欢迎联系上方电话,或在公号后台给我们留言。


让我知道你“在看

平行观法
专注提供刑民融合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