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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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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客体应除外
根据前述法条可知,优先权客体的常态应当是建设工程,而法律又规定除外情形,即“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故认定何种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对准确确定优先权的客体异常重要。
①违法违章建设工程
一般来讲,违章建筑因为违法行为导致无法完成初始登记。无论是依法律行为,还是司法拍卖,都无法完成处分。基于处分不能之客观情况,承包人无法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进行优先受偿。
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因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法违章行为可以得到补正,则不宜轻易否定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
如最高法院在(2014)民一终字第181号案中认为:2013年的多期《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均说明,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未决定没收案涉建设工程的裙楼1-6层;相反,太原市人民政府在纪要中均多次要求长实公司支付后续完善工程资金,补办案涉工程手续,故长实公司仅以太原市城乡规划局并规(杏)罚告字(2013)第20004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告知书》主张,案涉建设工程系违法建筑已被政府依法没收、南通六建不享有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未支持该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②校舍、医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立法保护的法益是背后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利益也应居于次要地位,故承包人对其承建的校舍、医院等不享有优先权。
如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305号案中认为:本案所涉工程系滁州城市学院的校舍工程,性质上属于公共教育设施,系不宜进行折价或拍卖的工程范围,新兴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③基础设施工程
在主体性质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一般为具有公益目的非营利法人。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政府基建公司(包括城投公司、高速集团、轨道集团等)的地位也具有特殊性。政府基建公司一般以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运营,在主体性质上属于营利法人;在其职能上,又往往承载着公共建设职能。
政府基建公司投资建设的立交桥、市政道路、高速公路、轻轨等是建工企业争夺的香馍馍。由于基础设施工程具有绝对的公益性,承包人不能与发包人对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折价,或者申请法院拍卖,故承包人对该类建设工程不享有优先权。
④已被消费者所购买的房屋
承包人虽然对承建的建设工程具有优先权,但已被消费者所购买的房屋应被排除在外。这是法律对消费者生存权的特殊保护,此为法律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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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之外,是否存在其他的替代性客体?这对承包人工程价款的实现至关重要。在建设工程本身不能成为优先权客体情形下,承包人可考虑将以下权益作为优先权的替代性客体予以争取。
①违法违章建筑的用益收益
如前所述,承包人对违法违章建筑本身不享有优先权。如果行政机关未作出限期拆除、没收等处罚的,建设单位客观上对违法违章建筑还是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此情形下,承包人可争取对违法违章建筑的用益收益主张优先权。
在(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案中,最高法院如此论述:但是,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案涉建筑现无合法手续,仅有主体框架,未装修使用亦不具备出租、租赁等使用收益的合法、现实条件,中铁公司未能证明其该项主张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该项权利行使的各项基础条件,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若案涉工程具备出租、租赁条件,或已经租赁、出租,最高法院如何认识呢?答案虽不得而知,但面临此境况的承包人不妨一试。
②基础设施工程收费权
关于承包人对基础设施工程收费权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最高法院的一个答复可资参照,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优先于质权的请示的答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路建设单位对公路收费权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优先于质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合同法》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虽原则上指工程所有权的转让,但对收费公路这类特殊工程的可转让的经营权,也应适用。因此,申请执行人作为公路施工单位,有权通过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公路工程经营权的执行优先受偿。车辆通行收费权是公路经营权中的主要内容,执行中可以转让收费权或者直接从所收费中提取款项。施工单位的优先受偿权应及于该收费权,可以从提取的款项中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异议人就公路收费权设定的质押权。
③购房者已支付及未支付价款
如果购房者系消费购房者,如前所述,承包人的优先权不及于已购房屋,此时承包人可主张优先权的客体及于购房者已支付及未支付价款。
于法理,此种情形可用物上代位性解释,该款项本身属于建设工程的折价款。于司法实践,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再432号案中认为:在房屋售出后,购房人所交付的购房款即转化为房屋折价款,二审法院认定苏中公司对购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库尔勒银行的行为未损害苏中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优先权是承包人实现工程款债权的保障。
由于实践中的复杂情形,优先权的客体并非法律规定的那般机械,客体的范围既有限缩又有扩大,承包人应结合具体情形,准确定位优先权的客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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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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