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对下游签字,在结算中的效力如何

文摘   社会   2024-10-31 17:17   重庆  

(以下为正文内容)



近年来因建设工程行业整体下行,施工单位囿于资金对外付款变得难上加难,下游单位工作完成后无法获得公司盖章确认的结算单据,办审批、走流程等理由变为施工单位对下遥遥无期的借口;相反也存在项目经理失控对外签署不符合实际情况文件的情形。基于各种原因产生了仅有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时,该类证据对合同主体权益影响大,但效力问题实践中评判不一。本期,平行线将结合案例,就项目经理签字结算的效力问题分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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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项目经理对劳务分包单位、材料商、设备公司等下游单位单独签字确认结算的情况较为常见,而签字的内容是否有效似乎成为了悬而未决的事。探析司法实践中相关证据被认定有效的共性,对合同各方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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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签字效力被认定的几种情形


1、合同中对结算主体有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如果对结算主体有明确的约定,即项目经理作为结算主体且签字具有法律效力,那么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文件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

 

(2022)冀09民终4131号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项目经理身份并确定项目经理签字效力。故法院认为:刘金剑签订的《退场结算协议书》能够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合同中明确了刘金剑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并指出只有项目经理签字后,计价单才能生效。上诉人认可刘金剑的签字效力,因此原审认定刘金剑有权代表签署结算文件是合理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因此诉讼中不准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因此,双方已达成有效的《退场结算协议书》,并且已按该协议结算了部分工程款,《退场结算协议书》可作为结算依据。

 

(2017)川民申4953号案,合同同样明确了项目经理的职责和结算权限。判决载明:《施工合同》第12.2条,合同中明确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项目经理是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负责工程的圆满实施,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所有函件应加盖有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的签名。在本案中,巅峰公司的项目经理李志洪代表巅峰公司,其行为代表承包人公司,且《竣工结算书》等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符合合同约定。


2、职务行为

认为项目经理身份本身有结算、确认工程量的权限,签字有效。例如原《四川省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上海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等意见,承包人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在结算报告和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盖项目部印章、收取工程款、接收发包人供材等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2016)最高法民申1054号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是对工程施工项目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兴业公司基于对建筑行业工程承包普遍实行的项目经理负责制的理解,以及其与苏辰公司为主组建的第十一标段项目部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大量业务往来,有理由相信该项目部有代表苏辰公司处理包括确认实际工程量在内的代理权利,故该项目部在案涉《路面工程确认单》上加盖公章以及有关项目经理签字等行为所产生的效力及于苏辰公司。


3、构成表见代理

即便超越权限或无权代理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主要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客观上存在具体代理的表象,二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满足相应要件时,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具有效力。


(2017)最高法民申2315号案,本院认为:根据《项目协议》的约定,何某为项目经理,施工中,何某多次以施工负责人名义签收通知、出具承诺、提交退场申请、签署退场工程量说明、收取工程款等。虽然《项目协议》约定何某无权收取工程款项,但珑邦公司并未向业主告知过何某的代理权限,也未对何某和业主的上述行为提出过异议。因此,业主有理由相信案涉项目施工中何某代表珑邦公司,何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何某就案涉工程与业主签署的《结算明细表》对珑邦公司具有法律效力。


4、无权代理但认定为事后追认

《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实务中,法人主体依据结算金额付款、接收发票、过程中认可签字文件或有其他行为可印证项目经理签字效力产生追认的,导致文件效力被认可。


(2021)湘08民终320号案,本院认为:刘飞林对工程计价的确认权属于安源路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结算单上虽有人签名,但无证据显示这些人获得授权,因此签名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然而,项目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追认了结算单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未经追认的代理行为不发生效力。因此,结算单金额应对项目部及安源路桥公司发生效力,安源路桥公司应按此金额向刘飞林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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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线观点


影响项目经理单独对外结算、确认工程量或或签证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是否合同明确约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和法人主体是否追认等几个方面。对此,以总包单位为例,建议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结算、签证条款:合同中明确工程量确认、签订补充协议、办理结算等条款,避免约定不明、歧义和理解瑕疵。


2.明确授权:项目经理在签字前应确保自己具有签署相关文件的授权,避免超越权限进行签字。法人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和职责,包括签字的权限,可以减少因权限不明确导致的法律风险。


3.增加追偿等责任制度:根据合同相对性,向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承包人等签字协议,明确擅自签字使法人对外产生支付义务的,有权就损失进行追偿等条款,增加相关人员责任风险意识。


4.及时向下游单位送达相应文件: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事项,并确认排除合同修改变更、重大材料设备采购、对外提供担保及其他投融资等事项,作为合同附件向发包方及分包商、材料供应商送达并保留签收记录。避免第三人以善意信赖、不知晓无权代理等理由对抗。


5.公司行为管控:避免构成追认或形成使第三人信赖的权利或行为外观,明确和规范对外付款、履约等行为的审核流程。


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结算为例较为典型,实践中还存在分公司负责人、副总、财务及材料员等工作人员、实际施工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效力问题,预防相应风险和判定效力等注意事项具有共通也略有区别,此后我们将对不同身份签字的差异需注意事项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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