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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加大力度打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贪利性犯罪,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涉案财产处置问题也逐渐凸显:当案外人对一笔贪利性犯罪案件中被处置的财产具有实体权利,又无法参与刑事诉讼时,该如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呢?今天,平行观法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究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的案外人有哪些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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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案件的2大问题
其次,即便王某名下财产的购买资金来源为李某,但根据证据,李某除从事洗钱犯罪获得违法所得以外,另同时经营其他合法业务获取收入。金钱属于种类物,即李某的合法收入和违法所得客观发生混同无法区分,未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名下财产的资金来源于李某的违法收入。
基于王某系李某妻子的身份,李某在案发前将相关财产赠与王某并登记在王某名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之常情,王某作为相关财产的合法权利人,其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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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由于目前刑事裁判涉财执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实际上大大限制了对涉案财物主张实体权利的案外人通过诉讼进行救济的机会。平行观法提醒,涉案权利人应当根据案件实际需求积极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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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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