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民间借贷的5个重要规则,你一定想知道

文摘   社会   2023-11-09 17:17   重庆  

(以下为正文内容)



民间借贷可谓大众最广为熟知的法律关系之一。实践中,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起诉的情形不在少数,甚至成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兜底案由”。除了真实的借贷关系,由此引发的虚假诉讼、本息争议等问题不胜枚举。


本文从民间借贷最基础又易引发争论的法律问题入手,结合案例实践,针对性地对诸如仅有转账记录时的诉讼举证、亲密关系期间的往来款性质、偿还利息对本金诉讼时效的影响等相关情形进行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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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举证的3个规则‍‍‍‍


第一,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基本举证原则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作为原告通常需提供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借款合同、借据以及转账记录,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仅有转账凭证时民间借贷的认定与举证规则


但是,因民间借贷多于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双方碍于情面往往没有制作或留存借据、借条等相关凭证,可能导致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甚者被怀疑涉嫌虚假诉讼。


基于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可以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以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但是,若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事实关系并提出了相关证据,则原告还需进一步举证才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下面试举两案例详细说明:



  • (2019)最高法民再220号 重庆祥奥商贸有限公司、陈友翠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最高法在该案中的裁判观点认为:被告既然抗辩原告诉请的借款实际是买卖矿石的合同关系,就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认定该事实存在。因而对于被告的主张,应当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 (2021)粤01民终25073号 张广娜、周涛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

广州中院在该案中的裁判观点则与最高院不同,其认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相关事实及证据均使原告主张的涉案款项为借款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故原告依法应当进一步举证。


可见,在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情形下,被告抗辩能否成功取决于对被告举证的认定标准,而被告举证责任需要达到何种证明标准各法院认定不一,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遵循两种证明标准:即较为严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本证义务),或只需使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达到真伪不明的证明标准(反证义务)。



第三,恋爱同居期间的支出是否可认定为民间借贷?


上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可能衍生出的另一特殊情形是:恋爱同居期间的支出能否以借款之名要求返还?


  • (2019)川01民终13280号 叶云、罗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成都中院裁判认为:共同贷款及相互转款等行为均发生在两人同居期间,故被告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原告应对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继续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的转款系借款,原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 (2020)苏02民终4558号王俊、王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

无锡中院裁判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亦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支付依据等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上述证明结合原告陈述,可以证明原告起诉的部分借款实际为赠与。结合双方之间在分手前后均存在赠与关系的情况下,进一步削弱王俊陈述的可信度,进一步使得案件事实真伪不明。


故通过法院判例可看出,分手后,若一方仅凭交往期间的往来转账记录就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还款,对方以存在恋爱、同居等特殊亲密关系提出抗辩较易被法院所支持。且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于恋爱等特殊期间双方的日常消费性花销以及表达爱意的红包、转账,都倾向于认定是赠与而非借款,无权要求返还。


 


2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2个相关问题‍‍


第一,诉讼时效的起算及中止、中断


起诉时不仅需针对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身提供相关证据,还得保证处于有效的诉讼时效内,若诉讼时效经过可能导致胜诉权丧失的严重法律后果,自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后,我国民间借贷等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统一调整为三年,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诉讼时效规定。


故,需特别注意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以及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情形,总结列表如下:

  


第二,利息支付行为能否一并中断本金的诉讼时效?

因民间借贷同时涉及本金和利息,存在一类值得讨论的情形,即借款人支付利息能否对借款本金的诉讼时效也形成中断效果?

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利息系债务本金之法定孳息,该支付行为实质是建立在义务人对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已经认可的基础之上,否则无法解释债务人作为一个理性而正常的交易人支付利息的行为。

且从产生角度而言,利息债权对本金债权具有从属性,在这一意义上说二者为同一债权整体,因此,支付利息也可认为是“部分履行”。

因此,若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偿还过利息,对该笔借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但提请注意,若借款人是于诉讼时效期满后再偿还的利息,诉讼时效能否中断存在一定争议。

综上,权益维护无小事。民间借贷虽然常见,相关风险防范意识不可或缺,熟知本文所列的基本规则,善用法律为权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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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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