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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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情况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5)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6)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然对个别的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6.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此有规定:
即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措施。
7.公司被法院执行后对法院调查和执行工作拒不配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规定:
企业被执行过程中,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拘留。
8.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六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9.公司员工的社保缴纳出现问题
2018年11月22日,国家发改委等28个部门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通知》,该通知目的是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等多种情形,将会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进行惩戒,直接影响法定代表人社会经济活动的各方面。
10.企业欠缴税款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企业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没有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入境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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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承担行政责任的6种情况
1.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作为发起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可被处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对达成垄断协议存在个人责任
依据《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工商、发改委、商务部门)对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有权进行100万以下的罚款处罚。
3.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制:
该条明确,对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可采取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单位所获的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且可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4.公司未履行法定环境保护义务
在环境保护等方面有特殊监管要求的领域,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2条对此规定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安全生产责任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职责的,会承担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
6.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责任
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责任包括不限于: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主要内容引发的管理责任。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以下几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以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规避限高措施被司法拘留;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被认定为单方债务加入,与法人一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伙同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被连带赔偿1.59亿; 法定代表人将普通债权捏造为能够优先受偿的民工工资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以上内容均体现了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频发性和易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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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挂名法定代表人的4点风险提示
在实际经营中,只挂名法定代表人却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情况较为多见。这样会直接导致权责不一致,可能出现法定代表人虽然没有行使权利,但却要为实际的决策者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背锅的后果。
对此,平行线团队对挂名法人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提出以下4点建议,同时建议在未真正参与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应审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是建议与指派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方(通常为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及债务等不承担责任;如因公司事务造成损失的,应由对方承担责任。
这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时,法官一般会考虑法定代表人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倘若在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外,当事人也担任公司如董事、财务经理等其他职务,被认定为参与公司经营的可能性将会很大。
二是在公司章程中巧妙地设计有关的权责条款,有效避免法律风险。虽然在发生诉讼纠纷时,类似的协议条款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主体的主张和诉求,但至少保证了有向最终的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此外,如在要求法院解除对法定代表人的限高措施时,类似的条款还可以起到辅助证明作用,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有关规定中得到了体现。
三是不滥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权,有效管控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因此,签署公司文件、资料时,应对签字的文件负责,一定要看清楚有关的内容,避免“盲签”,避免将名章交由他人保管使用。
此外,出席或列席会议签署有关决议时,要认真评判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必要时带上顾问律师参会,让律师提供专业的意见。
四是保证自己参与的公司决策合法合规,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在参加公司决策的会议时,应保证自己参与的事务经过了正规程序,正规程序是合规的保证,以此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
同时需评价自己的行为会不会构成损害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避免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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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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