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内容)
近年来,国家层面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逐步加强,新公司法的修订也将给新旧企业的营商环境带来巨大挑战。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涉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当前背景下对企业的持续经营与发展更具价值。
对此,平行观法拟通过两期商业秘密专题文章,助力企业构建商业秘密的全方位保护机制,防范相关经营风险,行稳致远。
本期,上篇文章主要介绍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发展动向,以及对商业秘密相关的涉诉情况进行大数据统计与分析,帮助大家了解商业秘密的成立要件及司法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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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明确将商业秘密列入知识产权范畴。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中,除前三项“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分别对应常见的著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保护客体,第(五)项则明确列举出同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基础也同样于民法典中体现: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即我国法律规范下的商业秘密内容限定为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要件则归纳为三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详细理解可进一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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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诉讼情况分析
通过Alpha案例库、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以“商业秘密”为关键词,平行线团队检索了2024年1月28日(含)之前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全国与重庆地区的裁判文书,经简单比对,进行了下列统计分析。
(一)案件数量分析
全国范围内Alpha共检索出14417篇,威科先行共检索出14367篇裁判文书;重庆地区Alpha共检索出226篇裁判,威科先行共检索出259篇裁判文书。显示出具有以下特点:
1. 年份上:先增后降
从年份分布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商业秘密诉讼案件总体呈增长态势,特别自2015、2016年起加速增长,但约2021年之后可能受疫情、裁判文书公开程度等影响,又呈现出下滑态势。
重庆裁判文书年份与数量关系图
Alpha裁判文书数量地域分布图
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数量地域分布图
(二)案由分析
无论通过Alpha还是威科先行数据库进行检索,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商业秘密诉讼案由最多的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此与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的定义与侵权行为对应。
案由分布最多的前三位依次是不正当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威科先行裁判文书案由分布图
(三)裁判结果分析
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通常不具有清晰地权利外观,可能导致诉讼中原告胜诉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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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成立标准与诉讼审查要点
综合上述案件检索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涉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加;但同时由于商业秘密的权利范围不具有公示性,诉讼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复杂且有严格的标准,因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秘密败诉案件占比不在少数。
想要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前提是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法律上认可的商业秘密,需要“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大属性。
(一)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
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诉讼中对于技术信息,可以根据研发记录、实验数据等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其中的客户信息又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诉讼中可以根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审查判断经营信息。
近年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多数在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信息,以及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经营信息均存储于公司的特定软件系统中,原告在诉讼中可以对此进行举证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原告就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享有权利。
(二)秘密性的认定
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的“公众”并非除权利人外的所有人,而仅指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知悉”指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时间点是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时,即该商业秘密要具备秘密性,需同时满足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本领域人员既未普遍知晓又无法轻易获得。
(三)价值性的认定
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法条定义比较抽象,指“请求保护的信息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
司法实践中可结合一般商业经验,从能否带来竞争优势等进行判断,通常认定较为容易,甚至无需当事人专门对此提交证据。
(四)保密性的认定
保密性即要求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其一,权利人必须有采取保密措施的行为,如通过合同、专门保密协议等文本进行约定,或对存储商业秘密的特定场所、设备采取严格控制或禁止出入、访问、复制等限制性手段;其二,保密措施的范围必须合理,指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保密措施。
(五)其他要点
实务中,对商业秘密权利的认定具有很高的标准,商业秘密侵权类诉讼通常还涉及司法鉴定。除了对上述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认定与审查,接下来还需判断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是否具有侵权阻却事由。
司法实践常常采取“接触+实质相同-合法来源”规则予以判断。被告常见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则通常包含非法获取信息、非法披露信息、不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等情况。
下期,系列文章将继续对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进行分析讨论,进一步探寻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员工)外(合作方、竞争者)保护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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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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