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合伙人们,记得把合同签好!

文摘   社会   2023-11-30 17:17   重庆  

(以下为正文内容)


马云说过:做朋友总是很好,但千万不要把你的朋友牵扯进你的生意里。


好朋友合伙创业,基础在于彼此的交情和信任。合伙做生意意味着双方之间建立起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法律关系。但是,一旦生意有所亏损,翻脸一触即发,纠纷也将随之产生。


为了分析重庆市个人合伙中主要存在的争议纠纷问题,平行观法对近五年重庆地区的合伙合同纠纷共计11618篇裁判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对比,从中发现了“中国合伙人”争议在判决中的特征,并从中提炼出了避免合伙协议纠纷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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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特征,看懂合伙协议纠纷


一、2019年至2020年呈上升趋势,2020年之后下降


近几年下降主要可能是受新冠疫情影响,实体经济受到一定冲击,但是可以预见,疫情结束,经济复苏,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二、案件多为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受理法院中,基层人民法院占比高达86.96%,处理审级为一审的占比70.65%。



三、当事人多发生于两个或多个自然人之间


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类。从当事人类型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大部分合伙协议纠纷发生在两个或多个自然人之间,占比高达84.99%。



四、纠纷标的额度集中在50万元以内


合伙协议纠纷按照标的额分为7档,其中标的额0-10万元占比为40.98%,标的额10-50万元占比36.16%。



五、纠纷当事人均未聘请律师


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几乎所有合伙协议纠纷的当事人均未聘请律师。



六、一审全部驳回请求占比较高,有一定败诉风险


分析显示,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占比高达12.92%,全部或者部分支持仅占比65.44%。



七、“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情况分析

通过进一步分析判决结果为”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书,可知,因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无其他证据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而被法院判决驳回分红请求的判决书占比高达26%;合伙事务已存在,但想要退伙,但无法提供财务账目,无法完成清算而被驳回退伙请求的占比为19%;因合伙期间无财务账目,无法完成清算,合伙人的分红请求被驳回占比17%;无法提供财务账目,分红理由证据不足被驳回分红请求的占比17%。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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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对策,摆脱合伙纠纷困扰‍‍


通过分析上述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我们发现各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常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签订书面合伙合同,没有进行权责风险明确

初期的合伙合意,往往只形成口头约定,权责和利益并不清晰,未明确薪资待遇、责任分工、分红、股权等内容,各方之间仅存在转账记录。

此时,如果合伙人想要进行分红,在仅有转账记录且对方矢口否认的情形下,此时各方是否成立合伙关系将成为法院审查重点,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实践中只能以借款关系来进行认定,对于未实际参与经营的合伙人来说,十分不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合伙合同的订立形式已不限于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且明确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为书面形式。


因此,在决定合伙前,务必要签订一份书面的合伙合同。合同内容中,应明确约定基本的合伙份额、出资比例、分工、进入机制、退出机制、同业竞争等。对于重大事项,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约定定期对账并形成对账单、定期召开合伙人会议,约定好违约责任,对于合伙事务形成的无形资产,例如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明确约定归属方和利益补偿机制。



二、未制作清晰合伙账目,无法确定利润分配

实务中,合伙人起诉请求利润分配,前提是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有可供分配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事实上,对于未实际参与经营的合伙人而言,是无法掌握和控制财务资料的。如果其想要从合伙中取得利润分配,很难有证据支撑,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得到支持。


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合伙人在未进行合伙清算前请求分配收益的,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如果合伙人不要求解除合伙关系,仅要求分配合伙期间收益。当事人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有可供分配的收益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伙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比例予以处理。


(2)如果合伙人的合伙收益分配是基于解除合伙关系的,此时合伙人分配收益的前提是合伙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实务中,合伙双方有清楚账目的情况很少,大多数情况都是账目不清或财务资料不全,完成合伙财产清算难度很大。若各方自行清算无法完成,则会委托第三方或者由法院通过司法审计的方式进行清算,增加高昂审计费用的同时,由于账目缺失,司法审计往往也无从下手,合伙财产最终无法完成清算,对合伙人十分不利。法院最终可能会因达不到分配条件而驳回合伙人的盈余分配的诉讼请求。



因此,合伙期间各合伙人应尽量记录清晰的每日收入、支出、余额,定期对合伙财产进行对账清算,清点库存确认。这样更加有利于各合伙人特别是未参与经营活动的合伙人及时了解合伙事务,保障后续的利益分配。即便到了法院,合伙人也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合伙事务的盈余,有利于其诉请得到支持,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亲兄弟,明算账”,签订一份完整清晰的合伙合同,对合伙财产、事务管理、风险和收益、各方权利义务、财务清算、违约责任等均进行明确约定,能够有效规避大部分的法律争议,是个人合伙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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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原创

编辑 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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