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强险其他问题合集(农用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文摘   2024-09-04 18:59   湖南  

(一) 交强险限额对多个被侵权人的分配
根据《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具体而言, 多个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以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原则上应当为未起诉的被侵权人预留交强险份额。按照每一被侵权人损失在所有侵权人损失的比例, 分配交强险赔付数额。此时注意按照交强险分项限额对损失的类型进行划分, 计算相应交强险分项损失的比例。
关于多个被侵权人未同时起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能与未起诉被侵权人取得联系的, 可以建议该被侵权人起诉。未起诉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 不再为其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未起诉被侵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又不起诉的, 人民法院可以了解其损失情况, 并据此适当预留赔偿份额;人民法院不能与未起诉被侵权人取得联系的, 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为其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根据能够掌握的情况, 综合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和侵权人赔付能力(包括商业三者险投保情况) 等因素, 酌情预留份额。
(二) 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和设定担保的禁止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如下:
1.贷款购车的, 银行不能作为交强险保险金请求权人。交强险保单中将银行设定为受益人, 其行为实质是以当事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设定担保, 意图在发生事故时银行作为交强险的保险金请求权人获得贷款人的保险金。根据本条, 银行通过交强险保单成为交强险保险金受益人是无效的。
2.赔偿权利人对交强险承保公司所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对于交强险项下的财产损失保险金(纯财产性利益)请求权可以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3.对于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 无论该权利是基于人身损害还是基于财产损害, 被保险人都无权转让其保险金请求权。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则要有所区分:在受害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已经确定的前提下, 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转让, 但财产损失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
(三) 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条款的效力认定
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 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还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保险期限与投保人进行协商确定, 其确定保险期间并直接打在保单上的行为应认定为单方行为, 不属于双方协商达成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条款, 属于《民法典》第496条规定的格式条款。保险单中“保险合同次日生效”的条款, 造成了在“生效”前的保险空白期, 实质上形成了对保险人一定责任的免除,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不仅排除了投保人在此时间段内可能获得的期待利益的权利,还无形中增加了此时间段内机动车运行对周围环境, 特别是不特定人期待利益的损害, 明显违背了设立交强险的立法精神。《民法典》第 497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的格式条款无效。“零时生效”条款免除了保险人在保险空白期内的责任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平, 属于无效条款。
(四)交强险是否承担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赔偿责任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2020年修订前为第15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了侵权人应当赔偿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该条时, 曾经规定“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后因考虑到基于交强险风险确定原则,交强险保险条款第10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对受害人停驶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故最终删除了该部分内容。据此, 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交强险不承担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赔偿责任, 该部分损失应由侵权人或者其他应承担赔偿义务人承担。
(五) 农用拖拉机投保交强险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1条规定:农业(农业机械) 主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行使登记等管理职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11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 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 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原农业部2018年发布):拖拉机应当申领号牌和行驶证,登记事项包括交强险。原农业部与原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5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国家标准, 规范拖拉机牌证核发工作。各保险公司要认真执行拖拉机交强险相关规定,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拖拉机交强险。通过上述规定可见,符合条件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参照一般机动车进行管理, 除管理部门不同外, 无论是登记号牌、行驶证还是交强险投保与一般机动车并无不同, 因此符合条件的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并投保交强险不具有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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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2023年青岛中院交通事故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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