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事故第一情节:2021年6月7日8时51分许,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闽DN××××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某大道某隧道由东往西方向快速车道内行驶至事故路段碰撞到隧道隔离护栏。第二情节:周某某驾车碰撞隧道隔离护栏不到一秒钟,后方同车道由吴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D2××××号小型轿车车头又碰撞到闽DN××××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尾部,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及护栏损坏的损害后果。
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第一情节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二情节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周某某诉称,其合理损失,由二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某某承担。并称受伤是在第二情节发生。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001731元。吴某某对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法院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第一情节,周某某驾车碰撞到隧道隔离护栏,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二情节,周某某驾车碰撞隧道隔离护栏不到一秒钟,吴某某驾车车头碰撞到周某某所驾车辆的尾部,造成周某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两个情节先后发生,相差不到一秒钟,第一情节系第二情节的一个间接原因,两个情节在造成周某某受伤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无法区分,责任份额难以划分,故依法推定周某某、吴某某对周某某损伤的合理损失平均承担责任,即周某某自己承担损害后果50%的民事责任,吴某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1013542.60元;
二 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2800元;
三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的裁判意见,同时进一步补充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等在案证据,周某某驾驶的货车先撞到隧道隔离护栏,随后吴某某的后车躲避不及碰撞前车右后角,车身嵌入前车车厢尾部下方,前车的高度、体积、重量明显强于后车,可看出在第一情节中前车碰撞隧道隔离护栏的撞击力造成周某某受伤的可能性已存在,第二情节中后车的碰撞对前车的推动力较有限。而且,本案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系后车的作用力直接造成周某某的伤情。综上,周某某主张其伤情完全是后车追尾造成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依法判断双方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然而司法实践中,因为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和现代取证方式的局限性,公安部门和法院无法明确查明事故成因、划分双方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案件事实明确又无法划分双方责任情况的前提下,如何对受害人的权益进行救济,是社会保障领域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平原则通常在两种意义上适用:一是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数额;二是在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时,法官应当以公平作为衡量的价值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当事人的负担能力也是适用公平原则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
公平责任相对于归责原则,是一种例外、补充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的情况下,都要适用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在侵权法中是一般性条款,应当适用于法律有规定的情况,绝不能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而适用公平责任。
在现有立法模式和法律规定框架下,公平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
1.一方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或为受益人。因为有致人损害的行为,才可能适用公平原则。如果一方是受益人,那么,分担损失就是受益的代价。
2.损害后果实际发生且较为严重。如果损害后果较为轻微,则可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而不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这种损害后果可以是人身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损害,法官在司法审判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之一。
3.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或者无法判断双方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一般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可以划分,那么案件应该适用过错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公平原则仅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情况下或者无法判断双方当事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大小才能适用。双方当事人均应该举证自身行为不存在过错。本案事故有别于一般的交通事故,存在两个责任划分完全不同的事故情节。一方面,原告驾驶的车辆自行撞上隧道隔离护栏,系驾驶重大过失。其车辆在客观上造成了事故现场阻碍车辆正常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隧道内车多复杂,被告在第一情节发生后不到一秒即撞上原告车辆,说明被告驾驶车辆未谨慎观察隧道情况,未与前车保持适当距离,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原告辩称被告驾驶的轿车没有保持适当车距,车速太高,追尾被告车辆,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结合现场照片等在案证据,可看出在第一情节中前车碰撞隧道隔离护栏的撞击力造成原告受伤的可能性已存在,第二情节中后车的碰撞对前车的推动力较有限。而且,本案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系后车的作用力直接造成原告的伤情。由此,原告主张其伤情完全是后车追尾造成的,依据不足。综上,因双方均无可减轻责任理由,在无法依照过错责任重新分配双方责任前提下适用公平原则应予支持。
裁判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2民终7182号民事判决书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杨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