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交通费、营养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的法律规定

文摘   2024-09-27 19:09   湖南  

交通费、营养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
(一) 交通费
1、交通费以正式的票据为依据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以送医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的票据为依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相一致。受害人无法提供合法交通费票据的, 市内的交通费可以酌情认定, 外地交通费应以交通费票据为准。通过医院救护车转院的,以救护车费用为准。需转外地医院的,一般应当具有医院的转院建议或者证明。
交通工具一般以当地普通交通工具为限, 对于不适当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额交通费用, 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2、交通费根据住院情况酌情支持,湖南地区一般按照每天20元计算。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 外地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2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医院就医,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中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宿费的赔偿应以住宿费发票为凭据, 但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的, 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伙食费可以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适当支持。湖南省一般按照每天100元计算。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三) 营养费
对营养费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营养费的必要性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准。经审查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治疗辅助的, 以营养费单据为凭予以适当赔偿。营养费标准一般一天不超过50元。

相关法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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