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1日,陈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步行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陈某某负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当日,李某某被送至北京某医院,陈某某垫付医疗费62402.47元,该垫付金额已由保险公司报销48000元。李某某提交了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李某某支付鉴定费4350元。
另查,某司法鉴定所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在册机构。
经质证,二被告表示认可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的真实性,但认为李某某所提起的鉴定系李某某于立案前自行委托,没有与保险公司会商,可能导致伤残等级过高,故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本案的关联性。鉴于此,保险公司申请对李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重新进行鉴定。经法庭询问,二被告表示对某司法鉴定所的资质、《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鉴定资料真实性、出具鉴定意见所依据的评定规范均没有异议。故一审法院未准许保险公司所提出的鉴定申请。
案件焦点
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陈某某与李某某双方责任,该院酌定李某某的过错比例为30%,陈某某的过错比例为70%。依据鉴定报告,李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
法官说法
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6075号民事判决书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姚志伟 李慧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