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院案例:到医院治疗反酸成为植物人

文摘   2025-01-31 22:35   河北  

笔记:/

法条:1、《民法典(2021)》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案例:上诉人严盛馀因与上诉人上海海华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上海一中院

案号:2021)沪01民终9244号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5日,严盛馀因反酸、嗳气2年余至海华医院处就诊,行胃镜检查,诊断:浅表性胃炎、十二指肠降部息肉。2018年2月12日,严盛馀至海华医院处复诊,海华医院建议严盛馀行胃镜下切除息肉。

2018年2月26日上午9时许,严盛馀至海华医院处,麻醉状态下行胃镜下十二指肠息肉切除、肠镜检查。术中严盛馀突发心跳呼吸停止。海华医院即行心肺复苏、静脉注射药物等治疗。期间检验报告显示,动脉血气血钾2.69mmol/L,静脉血钾3.03mmol/L,海华医院给予补钾治疗。后严盛馀自主循环恢复,但仍处于昏迷状态。近12时,严盛馀转入病房,办理住院手续,主要诊断:心脏停博复苏成功;其他诊断:心律失常、低钾血症、慢性胃炎。同日下午14时许,经严盛馀家属要求,海华医院医生护送下120转中山医院进一步诊治。中山医院入院诊断:心肺复苏术后,继发性癫痫,缺血缺氧脑病?

此后,严盛馀先后在中山医院、利群医院住院治疗,截至2021年1月14日,合计住院210余日,支出医疗费100,401.16元及康复辅助用品费19,026元。

2018年6月22日,经严盛馀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黄浦医学会对本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黄浦医学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注明应提交:1.治疗期间影像片;2.后续治疗相关病史;3.争议相关视频及监护仪记录数据;4.争议所涉病史资料原件。经多轮证据交换、沟通,海华医院明确无法提供监护仪监测信息。2020年8月19日,黄浦医学会以抢救记录存疑、海华医院未提供证据消除质疑、病史材料未收齐为由,明确无法组织本案医疗损害鉴定。

2020年9月3日,经严盛馀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复旦司鉴中心就严盛馀伤情的伤残等级、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依赖进行鉴定。2020年12月21日,复旦司鉴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主要为:严盛馀在肠镜检查中突发心跳停止后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已构成一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营养、护理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严盛馀目前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为完全护理依赖。严盛馀、海华医院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另查明:海华医院行胃镜下十二指肠息肉切除术时,使用MEC-1000型多参数监护仪为严盛馀进行监护。该监护仪可进行心电、呼吸、温度、脉搏氧饱和度、脉率、无创血压、有创血压成人心排量、呼吸末二氧化碳监测,监测信息可以显示、回顾、存储和打印。2018年3月初,严盛馀家属至海华医院处调取材料,期间要求海华医院封存案涉监护仪,海华医院答复监护仪需给诊疗病患使用不能封存,监测信息可以封存。同日,严盛馀翻拍了走廊监控视频。

争议焦点:海华医院所应承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法院判决:第一,患者有损害,因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首先,病历资料存在瑕疵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形成瑕疵的原因至少应与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的主观恶意相当,否则适用该规定将导致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失衡。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做的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案涉争议抢救记录记载“抢救地点:胃肠镜室。患者于上午9时15分许开始行无痛胃肠镜检查……约10时35分患者心率突然下降……氧饱和度下降至83%,患者自主呼吸消失……突发心室颤动,心跳停止,电除颤一次,……10时38分氧饱和度逐渐上升至85%……10时40分患者氧饱和度逐渐上升至95%以上,心电监护显示出现阵发性房速……恢复窦性心律80-100次/分……急检电解质、血常规、血气分析等项目,动脉血气血钾回报:2.69mmol/L,静脉血钾3.03mmol/L……约11时05分恢复自主呼吸……于11时45分转入病区抢救室进一步抢救治疗”。经核实,走廊监控视频显示,10时58分许有疑似配置除颤仪的小推车进入胃肠镜室,11时58分许严盛馀转出胃肠镜室;心电图显示,11时05分、11时06分许,心率146bpm,诊断窦性心律过速等;检验报告单显示,动脉血气血钾、静脉血钾检验时间分别为11时34分和11时55分。即便如海华医院所述,抢救记录与走廊监控视频时间不一致系因为胃肠镜室时钟与监控系统时间不同步所致,存在约13分钟的时间差,但血钾的检测时间、心电图显示的心率情况,与抢救记录所记载的时间也存在一定矛盾之处。因本案中严盛馀心跳停止等突发症状后海华医院抢救措施是否及时得力,是海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考虑因素,抢救记录上载明的时间已经无法准确反映各项抢救措施的时间,抢救记录存在瑕疵。综合本案案情,严盛馀离开胃肠镜室后不足3小时即转运中山医院治疗,期间形成的抢救记录虽有瑕疵,综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瑕疵系因海华医院主观上故意伪造、篡改所致。但是,抢救记录上的时间节点、先后顺序与监控视频、检查报告、心电图等客观材料存在矛盾之处,且海华医院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一审法院对抢救记录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不予采信。

第二,病历资料系指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实践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尚未明确将监护仪的监测信息明确规定为医疗机构必须留存保管的病历资料。因此,本案中海华医院无法提供监测信息,尚不构成侵权责任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情形。但是,本案医疗争议在于,严盛馀突发病情时,海华医院的救治措施是否及时、有效、规范,在抢救记录存在瑕疵,所记载时间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监护仪的监测信息成为反映救治措施是否及时有效的重要且客观的依据。海华医院作为专门的医疗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应当认识到监测信息对案涉医疗纠纷的重要性,妥善保管该监测信息;客观上,监护仪始终处于海华医院控制之下,海华医院也具有妥善保管该监测信息的能力。本案所涉医疗纠纷经一审法院委托,海华医院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提供监护仪监测信息,致医疗损害鉴定无法进行,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三,同时,考虑到严盛馀术中突发情况原因尚未明确、海华医院的抢救措施客观上确实避免了更为严重的死亡后果等因素。

酌定海华医院对严盛馀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周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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