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案例:公司解散的,得以仲裁协议对公司股东提起仲裁

文摘   2025-01-27 13:45   河北  

笔记:因八闽公司已注销,远硕公司以八闽公司注销前的全体股东、清算组成员郭亮、朱东红作为被申请人,向北仲提出申请,北仲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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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申请人郭亮、朱东红与被申请人江苏远硕管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法院:北京四中院

案号:2021)京04民特846号

关键词:仲裁协议 公司解散 清算报告

基本案情:甲方八闽公司与乙方远硕公司签订《不锈钢管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合同落款加盖有八闽公司公章和远硕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8年11月26日,八闽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本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解散,已清算完结,清算报告已经公司股东会确认,现决定注销公司。二、同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该决议由全体股东郭亮、朱东红签字,并由八闽公司盖章。八闽公司关于清算工作的步骤、公告情况、资产负债清理情况、债务偿还情况、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作出清算报告。其中,报告的第五项内容为:如有未尽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该报告落款处盖有八闽公司公章,并由清算组成员郭亮、朱东红签名。

远硕公司以郭亮、朱东红为被申请人向北仲提出仲裁申请,北仲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远硕公司与郭亮、朱东红之间因上述合同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号为(2020)京仲案字第4087号。

争议焦点:远硕公司向八闽公司的股东郭亮、朱东红提起仲裁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远硕公司与八闽公司之间的《不锈钢管买卖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因八闽公司已注销,远硕公司以八闽公司注销前的全体股东、清算组成员郭亮、朱东红作为被申请人,向北仲提出申请,北仲予以受理,郭亮、朱东红参与了仲裁过程,进行抗辩并举证、质证。案涉合同争议具有有效的仲裁协议,由于八闽公司被注销,且八闽公司的清算报告载明如有未尽事宜,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故作为八闽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股东,该仲裁协议对郭亮、朱东红具有约束力。远硕公司据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案涉合同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并无不当。


周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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