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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诉人江西蓝恒达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原审被告蓝家勇、朱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425号
法院:最高院
关键词:诉的客体合并
基本案情:中行樟树支行就其与蓝恒达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6月7日期间签订的共计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蓝恒达公司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
争议焦点: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引发的诉讼是否可以合并?
法院判决:蓝恒达公司是对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原审法院不应当合并审理案涉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经审查,本案所涉及的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人均为中行樟树支行,债务人均为蓝恒达公司,性质上均属于借款合同。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性质相同的合同时,债权人既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中行樟树支行依据该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起诉要求同一债务人蓝恒达公司偿还八笔贷款本息,系其作为债权人正当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蓝恒达公司关于中行樟树支行应对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分别提出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合并审理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既可以减轻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又便于相关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债权人中行樟树支行的诉请,合并审理案涉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按照八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之和适用级别管辖。